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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邏輯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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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邏輯的認識

淺析對法律邏輯的認識

對法律邏輯的認識

內(nèi)容摘要:法律邏輯理論研究已成為當今國內(nèi)外法律研究的熱門問題。自法律邏輯產(chǎn)生以來,其學科的許多方面在學術界一直難以形成定論,甚至包括研究對象以及學科特征等最基本的東西。隨著法律論證理論的不斷發(fā)展進步,傳統(tǒng)邏輯已經(jīng)不能為法律論證提供合理恰當?shù)倪壿嫽A,因此,不得不迫使我們對法律邏輯進行再認識,尋找該學科的特殊品質(zhì)特征,為相關問題的思考打下基礎。 關鍵詞:法律邏輯 傳統(tǒng)邏輯 非形式邏輯 思維形式

引 言

在德國作家阿圖爾·考夫曼的《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曾有這樣一段論述:法律邏輯這個概念有雙重含義,因為邏輯學這個概念被在廣義和狹義上使用。在廣義上,“邏輯學”更指“方法論”,在這個含義中,被用于談論“社會科學的邏輯學”或“文化科學的邏輯學”。在狹義上,邏輯學的概念僅涉及形式規(guī)則,即關涉其有效性不依賴于特殊適用范圍之規(guī)則。如果人們以狹義的概念為基礎,那么,就有充分理由去懷疑一種特殊的“法律”邏輯學之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邏輯學”的問題,可能只是把普通邏輯運用到法律和法學中去的問題。①在《法律邏輯學》作為一門“十一五”規(guī)劃重點項目課程進入到許多法律院系的課堂,成為培養(yǎng)未來法律人法律思維能力的重要工具的當今。然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自法律邏輯產(chǎn)生以來,其學科的許多方面在學術界一直難以形成定論,甚至包括研究對象以及學科特征等最基本的東西。因此,不得不迫使我們對法律邏輯進行再認識,尋找該學科的特殊品質(zhì)特征,為相關問題的思考打下基礎。 ①阿圖爾·考夫曼、溫弗里德·哈斯默爾:《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第315頁。

一門學科的研究對象是這門學科把握具體問題展開全部理論的基石,它決定這門學科的性質(zhì)、內(nèi)容和作用,決定這門學科與其他學科之間的區(qū)別,決定這門學科自身發(fā)展的方向。①在法律邏輯的這個重大問題上,人們的認識存在分歧,還未完全取得共識。一些學者持這樣的觀點:法律邏輯并沒有與傳統(tǒng)形式邏輯不同的特殊對象,它的任務在于把形式邏輯一般原理應用于法學和法律工作的實際。而另一些學者持相反的觀點:法律邏輯并不是將形式邏輯應用于法律,法律邏輯主要是價值判斷,主要是研究其本質(zhì)內(nèi)容,法律邏輯是指供法學家,特別是供法官完成其任務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論或智力手段。法律邏輯的研究對象是什么?也許我們暫時還不能作出完全令人滿意的回答,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深入思考這個問題,不解決好這個問題,就會影響到這門學科的生存和發(fā)展。

關于法律邏輯的研究對象問題,首先是應當理清法律邏輯與普通邏輯在研究對象上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我國法律邏輯是從普通邏輯應用性研究開始起步的,這就使得最初從事法律邏輯探索的學者們長期以來普遍認為,法律邏輯就是普通邏輯的分支學科,二者具有相同的研究對象。法律邏輯學是一門應用性質(zhì)的形式邏輯分支學科,它的任務在于把形式邏輯一般原理應用于法學和法律工作的實際,探索在法律領域應用形式邏輯的具體特點,因此,法律邏輯學并沒有與傳統(tǒng)形式邏輯不同的特殊對象,研究的還是屬于思維領域的現(xiàn)象。

法律邏輯既然與傳統(tǒng)形式邏輯具有相同的研究對象,且主要內(nèi)容完全重合,那么從客觀上說,我們已有了傳統(tǒng)形式邏輯,目前通稱為“普通邏輯”這門學科,法律邏輯作為一門學科存在的必要性便成了問題。迄今為

止,我國法律邏輯研究已經(jīng)走過 20 余年歷程,學者們也努力展開多方面探索,確實也取得一些初步成果,然而總的說來,似乎很難說已經(jīng)取得令人滿意的階段性成果。這其中固然有很多原因,需要我們認真加以總結(jié)。但是,在思想中我們必須而且應當視法律邏輯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其價值與地位早已在西方法學家的研究中得到認可。 ① 劉春華:《關于法律邏輯研究對象的思考》,載《黨史博采》,2008年第12期。

第一,法律邏輯具有突出的實踐性。法律邏輯產(chǎn)生的動因就是邏輯學的應用,即著眼于邏輯在法律實踐的應用!拔覀儾粌H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現(xiàn)代內(nèi)容的邏輯學,還要研究為法律工作者用的邏輯學,為軍事工作者用的邏輯學,為教育工作者用的邏輯學,以及結(jié)合自然語言的邏輯學等,以滿足各類人員對于邏輯的需要!庇纱诉壿嫃臅S走向社會,從理論走向?qū)嵺`,可以說法律邏輯是一門實踐性的學科,它的生命和價值在于實踐和應用。法律邏輯的突出實踐性還有另一種含義,那就是法律邏輯發(fā)展的源頭也在于實踐,而不是學者的書齋。法律邏輯的研究如果不在法律實踐中汲取營養(yǎng),不觀察法律職業(yè)者在法律實踐中的法律推理等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情況,法律邏輯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難以實現(xiàn)其作為一門學科的價值,進而也會難以通過法律實踐的檢驗,最終為實踐所拋棄,不被法律職業(yè)者所認可。另外,法律邏輯的研究也離不開對法律案例的分析,而法律案例的生成則是法律實踐的結(jié)果之一,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法律實踐的一部分。①

第二,法律邏輯具有鮮明的實質(zhì)性特征。誠如學者張成敏所言:“法律邏輯問題需要用法學的眼光來關照領域,應當從法學家的立場去敏感地感悟問題的意義,鎖定疑難。”②對法律邏輯的研究不能不帶著法學的題材,否則它就不再是法律邏輯,而是“大眾邏輯”、“普通邏輯”。法律不是一種價值無涉的事物,法律的思考、法律的適用都必然帶有價值的色彩,即無法避免進行價值的衡量!爱斶壿嬐评矸恋K權力的價值判斷時,權力總是把邏輯棄置一旁而重新發(fā)現(xiàn)自己的‘邏輯’。”③因此法律邏輯不是一種“純粹”的邏輯,不是只管形式不管內(nèi)容的邏輯,它要考慮自己的題材,即思維的內(nèi)容!巴瑫r,由于案件事實的發(fā)生與法庭陳述之間不僅存在著時間的差距,并且存在著事實與語言的意義差距,更重要的是,法官作為第三者與案件事實的制造者之間具有不同的認知背景。這一切都可以導致形式推理功能的喪失。”④因此,法律是拒絕純形式思考的。

第三,法律邏輯兼具有效性與合理性。邏輯學是研究思維的,是關于思維形①

② 郭新杰、葛宇寧:《試論法律邏輯的品質(zhì)》,載《重慶理工大學學報》,2010年第24卷第4期。 張成敏:《法律邏輯之學術視域》,載《法律邏輯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31頁。 ③ 馮文生:《推理與詮釋———民事司法技術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94頁。 ④ 馮文生:《推理與詮釋———民事司法技術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90頁。

①式及其規(guī)律的科學。推理就是從一個或一組命題推導出另一個命題的思維形式。

②因此,可以說“邏輯是研究推理及其有效性的學科,它的主要興趣在于提供鑒別推理有效與否的標準,以便把有效的推理與無效的推理區(qū)別開來,教會人們進

③行有效的推理,避免和揭露無效的推理。”推理的有效性,也就是推理的必然性,

即從真實的前提必然推出真實的結(jié)論,前提和結(jié)論之間有必然的聯(lián)系。正是在這種觀念的指引下,邏輯學拼命地形式化和系統(tǒng)化,以期達到最大的精確化和規(guī)范化。有學者甚至總結(jié)出:“從亞里士多德到現(xiàn)代邏輯,始終貫穿著了一條基本的精神,這就是‘必然地得出’!雹

從邏輯學發(fā)展形式化、精確化和規(guī)范化方面來看,把有效性作為指針是無可置疑的。但這遠不是邏輯的全部,非形式邏輯以及自然語言邏輯的產(chǎn)生便是對這種動向的反叛,而且顯示出蓬勃生機。這也許是形式邏輯日益與生活實際脫節(jié)的必然遭遇。生活中的大部分推理、論證是無法進行形式化刻畫的,它們不具備邏輯學中精確、規(guī)范的形式。形式化的失靈必然帶來有效性的失效。法律實踐作為日常生活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邏輯在此同樣遇到困境,有效性常常失效。尤其是在民商事領域,其證據(jù)要求便是“蓋然性占優(yōu)勢”,而不是必然如此這般。提出法律邏輯的合理性標準并不是要否認邏輯的有效性要求,只是這種要求在法律邏輯的適用有限。面對日新月異的社會生活,法律有其不周延性,即存在法律的漏洞。此時要求在法律推理時嚴格按照形式邏輯的要求,以有效性作為法律推理的標準,不僅不合實際情況,也難以實現(xiàn)。但是,法律的適用與人們的生命和財產(chǎn)權利息息相關,得出某種結(jié)論必須要有可靠的證據(jù),且證據(jù)對法律邏輯的認識對于結(jié)論來說要具有某種充分性,法律推理應盡量具備有效性,至少要具備符合法律要求的合理性,具有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第四,法律邏輯具有非形式性。把非形式性作為法律邏輯的一大特征,是上述法律邏輯的三個特征的一個必然結(jié)論。如前所述,正是法律邏輯的過度形式化導致它越來越遠離日常實踐,成為一種只能被一些專家所看懂的東西,或者書齋的文字游戲;同時,法律邏輯的實質(zhì)性也決定法律邏輯的無法完全拋棄它所關注的內(nèi)容,完全形式化。20世紀70年代,非形式邏輯在北美一些國家興起以來,①

② 李振江:《法律邏輯學》,鄭州大學出版社,第二版,第3頁。 李振江:《法律邏輯學》,鄭州大學出版社,第二版,第75頁。

③ 陳波:《邏輯哲學》,北京大學出版社,第2005版,第29頁。

④ 王路:《邏輯的觀念》,商務印書館,第2008版,第19頁。

日益顯出其強大的生命力,成為邏輯學中的黑馬,得到許多邏輯學家、人工智能學家、語言學家,以及論辯學家等的支持和倡導。邏輯學也由此出現(xiàn)了向?qū)嵺`的轉(zhuǎn)向。法律邏輯作為邏輯的實踐轉(zhuǎn)向領域之一,是和非形式邏輯的研究相應的,非形式邏輯是法律邏輯的主要邏輯基礎,也是法律的形式特征和重要品質(zhì),學界對此作了許多精辟的論述。①

結(jié) 語

法律邏輯理論研究已成為當今國內(nèi)外法律研究的熱門問題。然而,隨著法律論證理論的不斷發(fā)展進步,傳統(tǒng)邏輯已經(jīng)不能為法律論證提供合理恰當?shù)倪壿嫽A,因此需要我們尋找新的出路。西方邏輯學界在 20 世紀后半葉所興起的非形式邏輯思想對法律邏輯從另一個側(cè)面產(chǎn)生了相當重要的影響。因此,我們可以從新興的非形式邏輯來為法律論證尋找新的邏輯基礎,提供新的邏輯辯護,因而,法律邏輯研究面臨著新的課題,需要我們從新認識法律邏輯這一特殊的科學。

參 考 文 獻

[1] 阿圖爾·考夫曼、溫弗里德·哈斯默爾:《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

版社。

[2] 理查德·A·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 李振江:《法律邏輯學》,鄭州大學出版社第二版。

[4] 劉春華:《關于法律邏輯研究對象的思考》,載《黨史博采》,2008年第12期。

[5] 馮文生:《推理與詮釋———民事司法技術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 ① 武宏志:《邏輯實踐轉(zhuǎn)向中的非形式邏輯》,載《重慶工學院學報》,2008年10期。

[6] 陳波:《邏輯哲學》,北京大學出版社,第2005版。

[7] 王路:《邏輯的觀念》,商務印書館,第2008版。

[8] 張成敏:《法律邏輯之學術視域》,載《法律邏輯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

[9] 郭新杰、葛宇寧:《試論法律邏輯的品質(zhì)》,載《重慶理工大學學報》,2010年第24卷第4

期。

[10] 武宏志:《邏輯實踐轉(zhuǎn)向中的非形式邏輯》,載《重慶工學院學報》,2008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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