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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簡易程序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應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時間:2023-04-30 22:41:46 資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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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簡易程序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應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摘 要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中,檢察機關一般不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直接影響控、辯、審三方獨立行使職權,不利于審判人員裁判權的獨立行使、被告人自行辯護的權利的行使,更不利于檢察機關開展審判監(jiān)督,由此,在完善簡易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的基礎上,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充分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職權,更好的實現(xiàn)司法公正。

關鍵詞 簡易程序 檢察機關 公訴案件

作者簡介:馬爽,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助理檢察員。

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1)10-127-02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審判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簡易程序案件的適用條件及審理程序作出明確規(guī)定,對照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不同特點,一項重要的區(qū)別是,簡易程序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理論與實務界有觀點認為“由于簡易程序的案件案情簡單沒有必要進行控訴方和辯護方的質證和辯論,因此,檢察院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并不影響控訴、辯護和審判職能的發(fā)揮。”但是筆者認為,簡易程序案件審理過程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不利于控、辯、審三方相對獨立行使職權,不利于審判人員獨立行使裁判權,不利于被告人充分發(fā)揮自行辯護的權利,更不利于檢察機關審判監(jiān)督。因此,應在進一步簡化簡易程序審理過程、探索各種方法提高訴訟效率的基礎上,簡易程序案件檢察人員應出庭支持公訴。

一、簡易程序刑事案件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的現(xiàn)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蛾P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監(jiān)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派員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彪m然將出庭支持公訴的權利及是否出庭的選擇權賦予檢察機關自身,但實踐中,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基于繁重的審查起訴的工作壓力,除了對立案監(jiān)督案件外,對其他簡易程序案件一般不派員出席法庭。這樣做并不代表簡易程序案件法庭審理過程中程序和實體完全合法。實際上簡易程序審理同樣存在為違反訴訟程序,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實體上定性錯誤,量刑、刑種適用不當,刑期折算不當,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認定不當?shù)惹闆r。而由于檢察機關不派員出庭,導致這些違法行為不能及時被發(fā)現(xiàn)并提出監(jiān)督糾正意見,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利于維護司法公正。

二、簡易程序刑事案件影響檢察機關派員出庭的認識因素

實踐中,檢察機關對一般簡易程序案件不派員出庭已成為慣例,但此習慣來源于一定的錯誤認識。

(一)對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職能忽視

認為檢察機關派員出庭無實際意義。有觀點認為對無辯護律師及律師對起訴指控無異議的案件,檢察機關沒有必要出庭。理由是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無異議的情況下,可簡化絕大部分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故公訴人出庭與否無實際意義。?P。這種觀點片面將出席法庭的檢察官定位為僅擔負公訴職能的角色,而忽視或回避了檢察官代表檢察機關履行法法律監(jiān)督的職能。

(二)對簡化訴訟程序、節(jié)省訴訟資源存在錯誤認識

認為察機關不派員出庭可簡化更多的訴訟程序,如宣讀起訴書、法庭訊問、出示證據(jù),發(fā)表公訴意見等程序都可以省略或簡化,提高訴效率;審判機關不用通知檢察機關開庭時間、協(xié)調開庭事宜,進一步節(jié)約人力、時間等訴訟資源。有利于緩解基層法院、檢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其實對簡易程序的審理程序的簡化,與檢察機關是否派員出庭并不矛盾,在公訴人指控犯罪的情況下,縮減不必要的程序才應是簡易程序審理的應有之意。

(三)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意識薄弱

部分觀點認為打擊犯罪、懲罰犯罪是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這就是最大的人權保障,所謂“遲來的正義非正義”,簡易程序的要旨就是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訴訟效率,但片面忽視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加強對所有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的保障實際上就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體現(xiàn)。司法實踐中,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如違反辦案期限,不及時告知當事人有關案件情況或者訴訟權利,不按時送達有關訴訟文書;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不給當事人及其律師足夠的準備答辯或者辯護的時間。這些正是需要檢察機關通過出庭支持訟訴行使檢察權予以監(jiān)督保護的。

三、簡易程序刑事案件檢察機關不派員出庭的弊端

(一)不利于對抗式訴訟模式的建立

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引入對抗式訴訟模式的合理因素,設置了控、辯、審相分離的訴訟模式。三方職能各異,控辯平等對抗、控審分離、裁判中第一文庫網(wǎng)立,符合刑事訴訟程序發(fā)展的方向,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權利。但簡易程序公訴案件檢察機關不派員出席法庭,顛覆了對抗式訴訟的基本原理,混淆了訴訟職能的明確區(qū)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法官會代替行使宣讀起訴書和出示證據(jù),既要出示證據(jù)又要審查評價證據(jù),既要指控犯罪又要居中裁判;由于公訴人不出庭,使得控辯對抗的格局根本無法形成,辯護職能的履行受到嚴重影響。這既不符合現(xiàn)代刑事審判的結構要求,又有違控、審職能嚴格分離的基本原則。?Q

(二)不利于案件實體公正處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是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這些案件看似簡單,也會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及從重從輕等法定情節(jié)的認定,特別是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工作后,影響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節(jié)的認定,也成為法庭辯論所應涉及的內容,檢察機關不派員出庭,使原有的指控和舉證的職能難以實現(xiàn),也無法開展相互質證和辯論程序,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缺失,直接影響法官對法定、酌定情節(jié)的考慮、認定,不利于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盡可能查明案件真相,進而影響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由此增加錯案的風險。

(三)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簡易程序檢察機關不派員參與庭審,會限制當事人行使各項訴訟權利。其中被告人的辯護權受到極大的制約,辯護權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在法庭上的辯論權,辯論權的行使必須要由正反雙方的存在,沒有辯論的審判是侵犯了被告人基本權利的審判。?R當前簡易程序中的辯論來看,它缺乏普通程序中明顯的辯論階段以及可以進行分散辯論的法庭調查階段,這種缺乏影響了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權的行使,對被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四)不利于開展法律監(jiān)督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根據(jù)最高檢察院規(guī)則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審判監(jiān)督由審查起訴部門承辦。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調查、審閱案卷、受理申訴等活動,監(jiān)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人民檢察院在審判活動監(jiān)督中,如果發(fā)現(xiàn)人民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法庭審判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應當在休庭后及時向本院檢察長報告。人民檢察院對違反程序的庭審活動提出糾正意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后提出。從以上規(guī)定來看,公訴人出席法庭是加強對法院審判活動監(jiān)督的最重要途徑之一,只有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參加訴訟才有可能親歷庭審活動,適時予以監(jiān)督。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檢察機關不派員出庭,對庭審情況包括法庭組成、審理過程、庭審程序是否合法等一無所知,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活動缺乏針對性和實效性,法律監(jiān)督權的正確行使必然受到影響。

針對上述問題,加大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檢察機關派員出庭公訴的力度無疑是強有力的有效措施。

四、簡易程序案件檢察機關派員出席法庭的設想

(一)充分認識簡易程序檢察機關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的作用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公訴權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具有通過提起公訴,法庭辯論,達到指控犯罪的目的。檢察機關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在庭審過程中履行控訴與刑事審判活動監(jiān)督的雙重職能,無論是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檢察機關履行控訴和庭審監(jiān)督的職能都需要派員出席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就可以缺席監(jiān)督。認識到簡易程序并非檢察機關沒有派員出席法庭的必要,相反檢察機關派員既可以避免法官同時行使控訴、審判職能而出現(xiàn)的角色混淆的尷尬局面,又可以通過當庭監(jiān)督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jiān)督糾正審判活動中可能出現(xiàn)的違法行為。

(二)擴大簡易程序案件適用范圍,設計多樣的簡易程序審理形式,進一步簡化庭審程序,為公訴人出庭提供時間保障

一是擴大簡易程序范圍,增設多樣形式。目前我國單一的簡易程序形式,既不能適應司法實際的需要,也未能實現(xiàn)我們設立簡易程序的立法初衷,應借鑒國外的合理作法,設計出二種或者二種以上的簡易程序形式,進一步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提高訴訟效率。二是減化訴訟程序。針對基層檢察院客觀上辦案任務繁重,辦案人員短缺,將人力和精力向重大、疑難案件上傾斜,因而對簡易程序案件一般不派員出庭的情況,要做到既在庭審中派員參與,實施強有力的法律監(jiān)督,又能省時、省力,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一個有效途徑是對被告人自愿認罪的案件,減化不必要的訴訟程序減少訴訟環(huán)節(jié)。無論是簡易程序案件,還是適用簡化審程序審理的案件,都應將庭審重點集中在控辯雙方認識不一致的有關案件定性、量刑等關鍵問題的辯論上,而在雙方均無異議的情況下,可以對起訴書宣讀、法庭訊問、示證等環(huán)節(jié)均可以省略或盡量簡化。

(三)增設制度保障,提高公訴人簡易程序案件出庭的效率

進行案件繁簡分流,成立專門的簡易程序辦案組。檢察院、法院分別成立簡易案件辦案組,將簡易案件分流出來,指定專門人員辦理,實行簡案簡審、簡案快審,有利于檢法兩家協(xié)調集中開庭,提高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效率。

(四)完善法律規(guī)定,明確簡易程序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一是進一步實行和完善“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方式,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方式的出現(xiàn)豐富了我國簡易審判程序的形式,應當在實踐中總結完善,盡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成為我國簡易程序的組成部分。二是將被告人自愿認罪作為一項可以酌定從輕的情節(jié)予以固定下來,規(guī)定“對于自愿認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待修改刑訴法時予以吸收和補充。三是對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將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改為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注釋:

①王冬香.刑事簡易程序審判改革歷程.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1.

②羅智勇.論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的完善.http://省略ki.net/forums/17568/ShowThread.aspx.

③高一飛.刑事簡易程序審判中檢察制度的完善.河北法學.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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