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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考試實務真題答案
在現(xiàn)實的學習、工作中,我們最不陌生的就是試題了,試題是命題者根據(jù)測試目標和測試事項編寫出來的。什么類型的試題才能有效幫助到我們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專利代理人考試實務真題答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專利代理人考試實務真題答案 1
一、分析客戶提供的對比文件是否需要作為證據(jù)提交:
1、在時間上,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公開日均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構成了涉案專利的現(xiàn)有技術。對比文件3屬于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于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提出,并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當天公開的專利文件,是否能構成抵觸申請,需要考察其公開的內(nèi)容是否與涉案專利構成同樣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
2、在內(nèi)容上,經(jīng)過分析,結論是:對比文件1影響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對比文件1結合對比文件2影響權利要求2的創(chuàng)造性。
3、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一體成型的塑料卡箍,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的卡箍的第一本體和第二本體鉸接的技術方案,因此,對比文件3不能破壞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不能構成涉案專利的抵觸申請。
二、分析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是否存在其他可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缺陷:
通過分析可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3未以說明書為依據(jù),且權利要求4中使用“最好是”,連接著一個上位概念和一個下位概念,導致在一項權利要求中限定出兩個不同的保護范圍,使權利要求4的保護范圍不清楚。
三、確定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理由和證據(jù)的使用:
在前述分析的基礎上,可以確定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理由和證據(jù)為: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2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3未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權利要求4引用權利要求1和2的保護范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因此宣告權利要求1,3以及權利要求4引用權利要求1、2的技術方案無效。
尊敬的客戶:
我方根據(jù)貴方提供的涉案專利及對比文件1-3,提出如下意見:
。1) 關于證據(jù)的使用:
對比文件1和2的公開日均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構成了涉案專利的現(xiàn)有技術。
對比文件3屬于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前提出的,并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當天公開的專利文件,從時間上可用于評價權利要求的新穎性,但對比文件3公開的卡箍箍體是一體成型的,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的卡箍的第一本體和第二本體鉸接的技術方案,因此對比文件3不能破壞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不能構成涉案專利的抵觸申請,建議放棄使用對比文件3。
。2) 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
權利要求1涉及一種卡箍,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管道連接卡箍,并具體公開了包括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第一箍套上設置掛軸11,在第二箍套的對應端設置與掛軸對應的軸套21;在第一箍套和第二箍套各自的另一端設置連接耳,連接耳上設置有供連接螺栓穿過的通孔。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邊采用掛軸的方式進行樞軸連接,另一邊通過螺栓連接的卡箍,即公開了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且二者的技術領域、技術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和取得的技術效果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
。3) 權利要求2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對比文件1公開了如前所述的內(nèi)容,權利要求2與對比文件1的區(qū)別在于:所述緊固裝置(3)包括與所述第一本體1鉸接的連接板31,所述連接板31的一端開設有插槽321,另一端面上有螺紋孔,所述第二本體2上具有可插入插槽321的固定部4,所述固定部上開有螺紋孔41,螺栓32穿過螺紋孔將第一本體1和第二本體2連接。
該區(qū)別特征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設計緊固裝置的具體結構從而進一步減少零件的數(shù)量。
對比文件2公開了卡箍組件包括。對比文件2公開了通過鉸接的U型連接桿來實現(xiàn)緊固的技術方案,并且其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為了減少零件的數(shù)量?梢,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上述區(qū)別特征應用于對比文件1以決其技術問題的啟示,因此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從而獲得權利要求2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2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4) 權利要求3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jù),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涉案專利的說明書最后一段記載了“預定位裝置5包括位于第一本體上的卡鉤51,位于第二本體上的固定板521,以及連接在固定板521上的環(huán)形彈性鉤件522,例如環(huán)形橡膠圈“,“為了避免預定位的操作影響螺栓32對準螺紋孔41,第一本體1和第二本體2的預定位連接不能是剛性的,而是彈性的,這樣,環(huán)形橡膠圈的彈性能在螺栓32對準螺紋孔41的過程中,協(xié)助調(diào)整二者之間的相對位置,方便二者的對準”,而權利要求3中記載的是“預定位裝置5包括位于第一本體1上的卡鉤51和位于第二本體2上的環(huán)形構件522”,權利要求4中對環(huán)形鉤件進一步限定為是彈性的`,由此可見,權利要求3的技術方案包括環(huán)形鉤件不是彈性的情況,這種情況在說明書中沒有記載,而且也會影響螺栓32對準螺紋孔41,使得相應的技術問題無法解決,因此,權利要求3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jù),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5) 權利要求4引用權利要求1、2的技術方案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權利要求4附加的技術特征進一步限定了環(huán)形鉤件的結構,但是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2中均沒有記載“環(huán)形鉤件”,因此,權利要求4引用權利要求1、2的技術方案缺乏引用基礎,造成保護范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綜上,請求宣告權利要求1-3以及權利要求4引用權利要求1,2的技術方案無效。
根據(jù)前述分析,目前所掌握的證據(jù)無法請求宣告權利要求4引用權利要求3的技術方案無效。對于請求人而言,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可以增加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以及補充證據(jù),因此建議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后進一步檢索,重點檢索權利要求4引用權利要求3的技術方案,以期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后的一個月內(nèi)補充證據(jù),并結合該證據(jù)增加相應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或創(chuàng)造性的理由。
1、確定技術交底材料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所解決的技術問題:
本題中,涉案專利和對比文件1-3構成了技術交底材料的現(xiàn)有技術。技術交底材料設計對卡箍的改進,因此以“一種卡箍”作為保護主體。技術交底材料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解決了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兩個技術問題:一是安裝費時費力,不能對卡箍進行快速裝配;二是卡箍在管道上容易轉動或串動,影響了緊固效果。
2、確定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技術交底材料中為了解決第一個技術問題給出了3個實施例,實施例1和實施例2采用了類似的結構,二者均不使用螺栓連接,而是通過可活動卡快(實施例1)和鎖扣(實施例2)卡扣連接,從而避免在裝配和分解過程中需要將螺栓完全擰入或擰出螺母以實現(xiàn)卡箍的快速裝配。實施例3雖然使用了螺栓連接,但是由于在卡箍的一個連接端上設置了U型開口,從而只需松動螺母就可將螺桿從U型開口取出,完成卡箍的快速分離。由此可見, 實施例1和實施例2中卡箍的連接方式可以概括為卡扣連接,而實施例3應單獨撰寫權利要求。
技術交底材料中為了解決第二個技術問題,將套在或嵌入卡箍上的橡膠墊圈的內(nèi)環(huán)壁上設置了三角形防滑凸起或者點狀凸起,實質是在卡固橡膠圈的內(nèi)環(huán)壁上設置防滑凸起以起到防滑的作用,而三角形或點狀均是防滑凸起的具體形狀,是非必要技術特征,不必寫入到獨立權利要求中。
3、確定獨立權利要求之間是否符合單一性要求
綜上所述,技術交底材料可以寫出3個獨立權利要求,需要進一步確定是否具備單一性,以確定是提出一份專利申請還是提出兩份專利申請。
為了解決兩個不同的技術問題,交底材料給出了不同的技術方案,涉及不同技術問題的獨立權利要求之間沒有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應該分案申請。
此外,為了實現(xiàn)卡箍的快速裝配,實施例1和2可以概括為卡扣連接,實施例3通過在卡箍的一個連接端設置合適的U形開口螺紋連接,采用了不同的發(fā)明構思,也沒有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也應該分案申請。
4、根據(jù)實施例撰寫適當數(shù)量的從屬權利要求:
卡箍的具體結構、橡膠墊圈、防滑凸起以及防滑凸起的具體形狀均應當作為從屬權利要求撰寫。
1、一種卡箍,包括卡箍本體和緊固裝置,所述緊固裝置的一端與卡箍本體的一個連接端鉸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緊固裝置的另一端與卡箍本體的另一個連接端卡扣連接。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緊固裝置包括連桿,所述連桿上設有桿孔,所述卡箍的另一個連接端上設有銷孔,所述桿孔和所述銷孔通過卡快卡扣連接。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桿的另一端與可旋轉閂(shuan)鎖鉸接,所述可旋轉閂鎖的端面在鎖緊狀態(tài)下緊壓所述卡箍本體另一個連接端的外側表面。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緊固裝置包括鎖扣、鎖鉤和鎖蓋,所述鎖蓋與卡箍本體的一個連接端鉸接,所述鎖鉤固定在卡箍本體的另一個連接端,所述鎖扣的一端鉸接所述鎖蓋的內(nèi)側下方,另一端可卡入鎖鉤。
5、如權利要求1-4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箍本體包括左卡箍和右卡箍,所述左卡箍和右卡箍鉸接。
6、如權利要求1-4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箍本體是一體成形的卡箍帶。
7、如權利要求1-4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箍本體內(nèi)側設有橡膠墊圈。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膠墊圈與管道接觸的內(nèi)環(huán)壁上設有防滑凸起。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凸起是三角形凸起。
10、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凸起是點狀凸起。
1、一種卡箍,包括卡箍本體和緊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緊固裝置包括螺桿螺母組件,所述螺桿螺母組件與卡箍本體的一個連接端鉸接,卡箍本體的另一個連接端上設有U型開口,所述U型開口的寬度大于螺桿的直徑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寬度。
1、一種卡箍,在卡箍本體的內(nèi)側表面嵌有或套有橡膠墊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膠墊圈的內(nèi)環(huán)壁上設有防滑凸起。
需要提出3份專利申請的理由:
第一份專利的權利要求對現(xiàn)有技術做出貢獻的技術特征為“緊固裝置的另一端與卡箍本體的另一個連接端卡扣連接”,從而不需要使用螺栓就可以快速打開和鎖緊卡箍;
第二份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對現(xiàn)有技術做出貢獻的技術特征是“卡箍本體的另一個連接端上設有U型開口,所述U型開口的寬度大于螺桿的直徑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寬度”,從而只需松動螺母,無需螺母與螺桿的完全分離即可將螺桿從U型開口取出,完成卡箍的快速安裝。
第三份專利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對現(xiàn)有技術做出貢獻的技術特征是“在橡膠墊圈的內(nèi)環(huán)壁上設有防滑凸起”,從而防止卡箍在管道上移動或串動。
3個獨立權利要求對現(xiàn)有技術做出貢獻的技術特征并不相同,彼此在技術上也無相互關聯(lián),因此3個獨立權利要求之間不包含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不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彼此之間不具備單一性,應當作為3個獨立申請?zhí)岢觥?/p>
四、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分析:
關于新穎性,重點考察新穎性判斷中同樣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以及單獨對比的原則。關于創(chuàng)造性,重點考察應試者對于“三步法”的掌握情況,在對第一份申請和第二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需要選擇涉案專利或者對比文件2作為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
答題樣例:
1、第一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新穎性
第一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1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相比,涉案專利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緊固裝置的另一端與卡箍本體的另一端卡扣連接的技術特征,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不同,權利要求1相對于涉案專利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對比文件1-3均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緊固裝置的另一端與卡箍本體的另一端卡扣連接的技術特征,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3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不同,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3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2、第二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新穎性
第二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相比,涉案專利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緊固裝置包括螺桿螺母組件,所述螺桿螺母組件與卡箍本體的一個連接端鉸接,卡箍本體的另一個連接端上設有U型開口,所述U型開口的寬度大于螺桿的直徑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寬度的技術特征,使得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不同,權利要求1相對于涉案專利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對比文件1-3均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緊固裝置包括螺桿螺母組件,所述螺桿螺母組件與卡箍本體的一個連接端鉸接,卡箍本體的另一個連接端上設有U型開口,所述U型開口的寬度大于螺桿的直徑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寬度的技術特征,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分別與對比文件1-3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不同,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3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3、第三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新穎性
第三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相比,涉案專利沒有公開橡膠墊圈,也沒有公開橡膠墊圈的內(nèi)環(huán)壁上設有防滑凸起,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不同,權利要求1相對于涉案專利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第三份專利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對現(xiàn)有技術做出貢獻的技術特征是“在橡膠墊圈的內(nèi)環(huán)壁上設有防滑凸起”,從而防止卡箍在管道上移動或串動。
3個獨立權利要求對現(xiàn)有技術做出貢獻的技術特征并不相同,彼此在技術上也無相互關聯(lián),因此3個獨立權利要求之間不包含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不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彼此之間不具備單一性,應當作為3個獨立申請?zhí)岢觥?/p>
四、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分析:
關于新穎性,重點考察新穎性判斷中同樣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以及單獨對比的原則。關于創(chuàng)造性,重點考察應試者對于“三步法”的掌握情況,在對第一份申請和第二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需要選擇涉案專利或者對比文件2作為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
答題樣例:
1、第一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新穎性
第一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1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相比,涉案專利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緊固裝置的另一端與卡箍本體的另一端卡扣連接的技術特征,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不同,權利要求1相對于涉案專利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對比文件1-3均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緊固裝置的另一端與卡箍本體的另一端卡扣連接的技術特征,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3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不同,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3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2、第二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新穎性
第二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相比,涉案專利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緊固裝置包括螺桿螺母組件,所述螺桿螺母組件與卡箍本體的一個連接端鉸接,卡箍本體的另一個連接端上設有U型開口,所述U型開口的寬度大于螺桿的直徑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寬度的技術特征,使得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不同,權利要求1相對于涉案專利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對比文件1-3均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緊固裝置包括螺桿螺母組件,所述螺桿螺母組件與卡箍本體的一個連接端鉸接,卡箍本體的另一個連接端上設有U型開口,所述U型開口的寬度大于螺桿的直徑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寬度的技術特征,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分別與對比文件1-3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不同,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3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3、第三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新穎性
第三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相比,涉案專利沒有公開橡膠墊圈,也沒有公開橡膠墊圈的內(nèi)環(huán)壁上設有防滑凸起,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不同,權利要求1相對于涉案專利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對比文件1-3均沒有公開橡膠墊圈,也沒有公開橡膠墊圈的內(nèi)環(huán)壁上設有防滑凸起,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3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不同,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3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4、第一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
第一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1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涉案專利所公開的的技術方案區(qū)別在于:涉案專利沒有公開緊固裝置的另一端與卡箍本體的另一端卡扣連接,根據(jù)該區(qū)別特征,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實現(xiàn)卡箍的快速裝卸,其它對比文件均公開了螺栓連接的固定方式,沒有公開上述區(qū)別特征,也沒有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非顯而易見的,而采用卡扣連接可以避免現(xiàn)有技術中需要將螺栓全部擰入或擰出螺母而造成的裝卸麻煩的缺陷,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現(xiàn)對于涉案專利,或者涉案專利與其他對比文件的結合均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5、第二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
第二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1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涉案專利所公開的的技術方案區(qū)別在于:涉案專利沒有公開緊固裝置包含螺桿螺母組件,所述螺桿螺母組件與卡箍本體的一個連接端鉸接,卡箍本體的另一個連接端上設有U型開口,所述U型開口的寬度大于螺桿的直徑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寬度,根據(jù)該區(qū)別特征,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不需要螺母與螺桿完全分離從而實現(xiàn)卡箍的快速裝卸,其它對比文件均公開了螺栓需要完全擰入擰出進行連接的固定方式,沒有公開上述區(qū)別特征,也沒有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非顯而易見的,而含有上述區(qū)別特征的技術方案可以避免現(xiàn)有技術中需要將螺栓全部擰入或擰出螺母而造成的裝卸麻煩的缺陷,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涉案專利,或者涉案專利與其他對比文件的結合均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6、第三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
第三份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1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涉案專利所公開的的技術方案區(qū)別在于:涉案專利沒有公開橡膠墊圈,也沒有公開橡膠墊圈的內(nèi)環(huán)壁上設有防滑凸起,根據(jù)該區(qū)別特征,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防止卡箍在管道上滑動或串動,其他對比文件也沒有公開上述區(qū)別特征,也沒有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非顯而易見的,而含有上述區(qū)別特征的技術方案可以實現(xiàn)防滑,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涉案專利,或者涉案專利與其他對比文件的結合均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創(chuàng)造性審查的“三步法”:
。ǎ保┐_定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
。ǎ玻┐_定發(fā)明的區(qū)別特征和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fā)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新穎性判斷原則:
1. 相同排斥原則
同樣的項目是指科學技術領域和目的相同,技術解決手段實質上相同,預期效果相同的項目。在查新中,對“同樣的項目”采取“相同排斥原則”。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領域和目的相同,技術解決手段實質上相同,預期效果均與現(xiàn)有科學技術相同,那么,該項目缺乏新穎性。反之,則新穎性成立。
2.單獨對比原則
所謂“單獨對比原則”是指應當將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要點與每一份對比文獻中公開的與該查新項目相關的科學技術內(nèi)容單獨地進行比較,不得將其與幾份對比文獻內(nèi)容的組合進行比較。
3.具體(下位)概念否定一般(上位)概念原則
在同一科學技術主題中,具體(下位)概念的公開即可使一般(上位)概念的查新項目喪失新穎性。例如,對比文獻公開某產(chǎn)品是“用銅制成的”,就使“用金屬制成的同一產(chǎn)品”的查新項目喪失新穎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開并不影響具體(下位)概念的查新項目的新穎性。例如,對比文獻公開的某產(chǎn)品是“用金屬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銅制成的同一產(chǎn)品”的查新項目喪失新穎性。
4.突破傳統(tǒng)原則
“突破傳統(tǒng)原則”通常用于數(shù)值范圍的判斷,主要是指:若在現(xiàn)有技術中公開的某個數(shù)值范圍是為了告誡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應當選用該數(shù)值范圍,而查新項目卻正是突破這種傳統(tǒng)而確立該數(shù)值范圍。那么,該項目具有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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