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XXXXXXXX有
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guī)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XXXXXXXX有限公司
二、 公司住所:XXXXXXXX汽車配件城XXXXXXXX號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機械設備、五金交電及電子產品批發(fā)。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3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股東姓名 趙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
股東姓名 王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趙宏兵,人民幣,1.5萬元,占50%,2012年3月26日;
王曉哲,人民幣,1.5萬元,占50%,2012年3月26日。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jiān)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guī)定轉讓股權和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
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guī)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guī)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
4. 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guī)則: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
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行使職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1次)。代表四分之一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guī)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
簽名。
三、 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2.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公司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擬訂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五、 公司設監(jiān)事1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jiān)事任期為1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zhí)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 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jiān)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zhí)行董事(經理)。任期1年。
第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guī)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 資表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二、 本公司依法律規(guī)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 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一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經營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 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耍?/p>
3. 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 清繳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條: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yè)期限 十 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公司法》相抵觸的,以《公司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訂3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2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注:公司設立時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簽署;公司變更提交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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