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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教師資格認定許可
一、許可的范圍:
寧波市教育局承擔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認定。
二、受理部門:
寧波市教育局人事處和寧波市教師資格認定辦公室
三、實施許可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guī)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來源:考試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中小學生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得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guī)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國務院《教師資格條例》。
四、許可的收費:
根據浙江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核定教師資格認定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費[2002]250號)精神,教師資格認定收費標準為:
教育學、心理學考試費,每門32元;準考證制作工本費15元/證;教育教學素質和能力測試費250元/人;教師資格證書工本費6元/證。
五、許可的時限:
從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算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的結論。審查通過名單上網公示后,如無異議的,向申請人發(fā)送教師資格證書。來源:考試大
六、許可的程序:
(一)申請
1.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戶口簿或人事檔案所在的單位(人才交流中心)證明;
(3)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生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的考試合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7)申請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還需提交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證書或者工人技術等級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8)申請人員《思想品德鑒定表》及有關證明材料;
(9)《浙江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表》;
(10)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4張。
必要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更為詳細的其他證明材料。
2.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履行《教師法》規(guī)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
(2)具備中國公民身份。
(3)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目前為2003年11月5日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
(4)具備《教師法》規(guī)定的相應學歷。
(a)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應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yè)及其以上的學歷;
(b)申請小學教師資格,應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yè)及其以上學歷;
(c)申請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具備大學?飘厴I(yè)及其以上學歷;
(d)申請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應具備大學本科畢業(yè)及其以上學歷;來源:考試大
(e)申請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具備中等職業(yè)學校畢業(yè)及其以上學歷,并具有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f)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yè)學歷。
(5)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a)具有選擇教育教學內容和方法、設計教學方案、掌握和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知識的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管理學生的能力,運用現代教育技術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學研究能力。
(b)系統地學習過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并考試合格。
(c)普通話水平應達到國家語委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下標準(指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語文教師應達到二級甲等水平)。
(6)除列入國家普通招生計劃的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的申請人外,其他人員需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補修,經全省統一考試,取得《浙江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合格證書》;并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進行教育教學素質和能力測試,成績合格。
(7)申請人應當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yī)院體檢合格。
3.申請的途徑和方法:
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的人員到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教育局教師資格認定辦公室報名(大榭開發(fā)區(qū)申報人員到北侖區(qū)報名,科技園區(qū)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qū)申報人員到鄞州區(qū)報名)。
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向寧波市教育局教師資格認定辦公室報名(海曙區(qū)永豐路19號,解放橋附近)。
對于戶口不在當地,但人事檔案掛靠當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員,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戶口和人事檔案均不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員應回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來源:考試大
(二)受理和初審
1.標準:申請人是否符合許可范圍和權限;申請材料齊全、規(guī)范、有效。
2.本崗位責任人:教師資格認定辦公室工作人員。
3.辦理時限:從開始受理申請到受理申請終止之日止。
(三)測試和認定
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工作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領導,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具體組織或協助實施。按照《浙江省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辦法》,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按照法定權限,組建的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評議、審查申請人員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
認定的程序和規(guī)則:1.成立專家評議組和專家審查委員會。2.召開專業(yè)評議組和專家審查委員會會議,明確職責和程序,并宣布紀律。3.由專業(yè)評組通過筆試、面試、試講,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直接進行考察,分別進行打分,分數分成A(90-100分)、B(75-89分)、C(60-75分)、D(59分以下)四等。4.專家審查委員會(出席的委員人數不得低于總人數的五分之四)根據教師資格認定條件進行審查,評議結果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同意票數超過出席會議委員三分之二者為合格。
(四)公示和復查:
申請人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成績不予公布,專家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的名單上網公示。個別申請人對自己的測試結果如有疑問,允許申請復查。
(五)告知和發(fā)證:
審查通過名單上網公示后,如無異議,向申請人發(fā)送教師資格證書。
1.將申請材料整理歸檔。
2.通知申請人領取證書。
七、許可投訴:
(一)本崗位責任人:教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教育局紀監(jiān)處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權限:受理投訴、提出意見或轉相關處室辦理,及時反饋結果。
(三)投訴方式:電話:87191191。
(四)投訴時限:半年。來源:考試大
(五)投訴反饋方式和時限:電子郵件或電話,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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