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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出生證明
外地出生證明正常情況下,是拿戶口去派出所找戶籍開。如果他們無法提供。你就自己打印出來,讓派出所蓋章,然后拿到公證處去做公證。
出生證明
某某于幾幾年幾月幾號出生在什么地方,其父親是某某,母親是某某,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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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yè)務權的公證處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實給予證明的活動。出生公證主要用于當事人辦理移民、出國求學、謀職、繼承財產(chǎn)、辦理入籍手續(xù)等,是出國人員必備的公證書。
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后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1]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出生證或醫(yī)院根據(jù)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yè)或辭職的或無業(yè)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辦理出生公證時應注意的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后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于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jīng)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nèi)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并有確鑿的證據(jù)。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采用公歷,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nèi)注明農(nóng)歷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jù)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xiāng)、村或城鎮(zhèn)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xiàn)在地名后括號內(nèi),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注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yǎng),應注明養(yǎng)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fā)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fā)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后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后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jīng)調(diào)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jù)使用。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shù)赜嘘P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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