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證明
車輛報廢證明辦理內容:報廢車輛注銷登記
辦理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3、《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02號)
申請條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四)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五)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申請材料: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
辦理程序: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yè)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日內
辦理單位: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文件規(guī)定:
一、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三、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xù)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四、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部門的規(guī)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xù)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注銷登記,不允許再上路行駛。
五、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guī)定報廢。
本規(guī)定所指非營運載客汽車是:單位和個人不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旅游載客汽車是指:經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旅行社專門運載游客的自用載客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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