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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證明書
放棄繼承權證明書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我因以前經(jīng)常幫助我的朋友,在他去世前他立了一份遺囑,其中有一部分財產(chǎn)是要讓我繼承的,雖然我得到他的遺產(chǎn)后我的家里人都可以受惠,但是我覺得那不是我們自己的,我還是選擇放棄這個繼承。那要怎樣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中顧網(wǎng)律師解答:
放棄繼承權是要做出表示的,那可以去公證處辦理一下放棄繼承權的證明書。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chǎn)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币蚨,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fā)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chǎn)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相關法律法規(guī):
繼承權的喪失繼承權的喪失,又 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發(fā)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權利。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fā)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fā)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1.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chǎn)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絕對喪失)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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