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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
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于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辯狀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因此不可沉默,那么關于民事訴訟答辯狀的范文有哪些?以下是unjs小編收集的關于《民事訴訟答辯狀》的范文,僅供參考!
范文一:民事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fā)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xié)議性質屬于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fā),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zhèn)衛(wèi)生所、縣醫(yī)院、州醫(y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于201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xié)議書”。根據該協(xié)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xié)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0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xié)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xié)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1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xié)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1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北景府斒氯巳阶栽高_成補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xié)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xié)議,應視為三方以協(xié)議排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xié)商而達成協(xié)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xié)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xié)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xié)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xié)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xié)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11年09月20日
范文二:民事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馬某, 委托代理人:張xx 被答辯人:王某, 因被答辯人王某訴答辯人馬某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一案,現(xiàn)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在本案中,被答辯人所稱我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不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一、我在主觀上并無過錯,并且已盡了法律上規(guī)定的相關注意義務與告知義務,被答辯人所稱的侵權行為在主觀要件上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被答辯人王某2010年1月10日出去溜達一事,我曾予以勸告,告知其天剛下完雪,路滑,不讓其外出,但其不予理睬,仍然執(zhí)意外出。此事有證人李福為證。因此,作為快樂晚年公寓(gongyu)的老板我已盡了安全告知義務,同時由于被答辯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備這一生活常識,明知在其身體有殘疾的情況下,不顧自己腿腳有傷,雪天路滑外出有可能發(fā)生意外這一事實,仍然堅持柱雙拐外出進行這一危險行為,以致發(fā)生凍傷的后果,而發(fā)生凍傷后未能及時與我或其父母聯(lián)系,又未能及時打電話報警,且在其附近有正在營業(yè)的超市,其仍未尋求幫助,而是在發(fā)生嚴重后果之后才聯(lián)系相關人員,其個人具有嚴重過錯,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在其出走后我通過各種尋找他,并通知了其父母,這有通話記錄為證,因此,我在主觀上并無過錯。
二、我對被答辯人王某的腳部凍傷并未施加任何違法行為,并無民法通則上所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必須有違法行為的法律要件。
被答辯人王某所稱其在7時許在公寓外叫門一個小時爬進公寓的說法是沒有依據的,因為我公寓的大鐵門之內有一個門斗(為擋風避寒所用),門斗里面是折疊門,且沒有鎖上,一推即可進入,當時屋內有人,但未聽到叫門聲。此事實有證人證言予以佐證。故被答辯人稱其叫門一個小時的說法顯然是荒謬的。此外,即便其在門斗內未進入屋內,也不可能發(fā)生凍傷。我想提醒一下,被答辯人只是腳部凍傷了,反而面部和耳部均未凍傷,這是令人不解的。庭審筆錄顯示被答辯人出走時天氣不冷,同時其自己可以住雙拐走,并且到了轉盤處,往回走,不可能走四五個小時,被答辯人前后說法不一致,值得推敲。
三、我在被答辯人外出之前進行的勸告和其發(fā)生凍傷后果之間并無因果關系。
我正是出于保護被答辯人王某的身體健康才對其進行好言相勸,而其無視我的好言勸阻不顧身體狀況和天氣仍執(zhí)意外出,發(fā)生體力不支走不動,并摔倒于外面馬路,從而發(fā)生拐杖損壞,棉鞋丟失,腳部暴露于外面,才導致其凍傷這一后果,該損害后果是其自己行為造成的,不能把此損害責任盲目推加給答辯人,這是不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與原則。因此,我作為公寓老板對于住戶的相關注意義務已經履行,并未侵犯其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
四、我說明一下在案件事實上有許多值得推敲的部分。
1、被答辯人在其所謂于1月10日受凍傷后的43天后(即2月23日)才住院,不符合常理。若果真因為10日凍傷,被答辯人會立即去醫(yī)院治療,怎么可能等到43天以后才去醫(yī)院治療?換言之,這43天內被答辯人因為其他原因而導致受傷住院是完全有可能的;同時剛剛發(fā)生損傷時是完全可以以較小代價將損害彌補,而被答辯人卻耽誤最佳救治,實屬惡意擴大病情,希望法官秉持公平正義之理念,辨明是非真?zhèn),作出正確裁判。
2、根據王某的父親所說,其在路上曾遇到其子王某,明知其子有殘疾,卻未在雪天路滑的情況下將其安全送回。我公寓在被答辯人外出后曾打電話告知其父,其父理應保障其子王營安全順利返回公寓,反而卻不顧父子情意,對其置之不理,這是令人難以理解的,另一方面他父親見到他后,未管被答辯人,也說明被答辯人當時思維意識行為都很正常,且此后被答辯人在庭審中承認曾去過燒烤店,在那里是否飲酒值得懷疑。
3、我公寓接受的住戶是生活能夠自理的人,公寓負責住戶的吃飯和洗衣服,對于神志清楚、意志自由的被答辯人的外出公寓無權干涉,在已經明確進行勸阻未果之下,其仍堅持外出,并且在馬路摔倒后不能行動,從而使自己腳部受傷,公寓不應負責。
4、如果被答辯人真的無法進屋,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完全可以打電話或向公寓對面的超市求救,不會導致?lián)p害后果的發(fā)生乃至擴大,因此,可以斷定,被答辯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之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的事實和理由,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事實與法律,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此致雙陽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馬某
2010年5月10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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