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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

時間:2024-03-21 09:25:07 藝詩 學人智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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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通用10篇)

  為加強全民消防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消防意識,提高全民防火、滅火,以及自我保護能力。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通用10篇)

  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統(tǒng)稱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tǒng)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tǒng)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guī),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本實施細則,實施消防監(jiān)督。除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和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監(jiān)督,公安機關予以協(xié)助外,其余所有單位的消防工作都應當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四條 城市規(guī)劃建設部門,在規(guī)劃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的時候,必須依照有關消防法規(guī),會同消防監(jiān)督機構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guī)劃和具體建設方案,并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guī)劃。市級人民政府審查城市詳細規(guī)劃時,應當吸收消防監(jiān)督機構參加。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guī)劃審定批準后,公共消防設施由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分別負責建設和維護,當地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六條 市區(qū)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地方人民政府責成城建、公用、郵電等有關部門作出技術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規(guī)劃,加以解決。

  第七條 設計人員在工程設計中,必須貫徹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設計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其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對不符合消防技術規(guī)范的工程設計,不予批準。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有關防火的設計圖紙和資料負責審核。

  第九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獨立經營的企業(yè)或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依據國外或者港澳地區(qū)消防技術規(guī)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并附上消防技術規(guī)范等有關資料,送當地設計部門審核。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并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 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的消防設施進行驗收。對不符合防火設計要求的,待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條 在城區(qū)不準搭建易燃簡易建筑。如果臨時需要搭建的,必須事先報經當地城市建設部門審批,并應當在規(guī)定的限期內拆除。

  第十三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規(guī)劃鄉(xiāng)鎮(zhèn)建設時,應當同時規(guī)劃消防水源、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鄉(xiāng)、村的生產、民用建筑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農村消防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 生產建筑構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對產品進行燃燒性能或耐火極限等數據的測定,并將各種測定的性能、數據寫在產品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十五條 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或專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對產品進行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測定,并將其數據和防火、防爆、滅火、安全儲運等注意事項寫在產品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十六條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經上級主管部門鑒定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十七條 采用有火災危險性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禁止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事先向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并采取嚴密的消防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九條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行防火責任制度,確定一名行政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guī);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產、施工、運輸、經營管理的內容;

  (五)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六)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七)領導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

  (八)組織制定滅火方案,帶領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

  (九)追查處理火警事故,協(xié)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管轄區(qū)內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guī);

  (二)督促街道、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專業(yè)戶、個體工商戶、經濟聯(lián)合體做好消防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開發(fā)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三)進行消防宣傳,組織群眾制定防火公約;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險隱患;

  (五)管理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xié)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 禮堂、影劇院、俱樂部、文化宮、游樂場、體育館、圖書館、展覽館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做到:

  (一)不準超過額定人數;

  (二)安全出口處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疏散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裝、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規(guī)定。臨時增加電氣設備,必須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安全;

  (四)嚴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與燃放。確實需要使用與燃放時,必須采取保證安全的預防措施;

  (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六)制定應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加強值班和檢查,確保安全。

  第二十二條 使用高層建筑的賓館、飯店、醫(yī)院以及其他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消防組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辦法,指定專人維護、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保證完整好用;對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訓練,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城區(qū)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時不得用于生產、存放和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開設旅館、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時,必須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舉辦物資交流、展銷、集市貿易和焰火、燈火晚會的單位,在地點選擇、亭棚搭設、電氣線路架設、明火使用

  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 3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了貫徹落實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范火災事故發(fā)生,確保公司的安全生產和員工的人身安全,促進企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制訂本規(guī)定。

  本規(guī)范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

  2、引用標準

  本規(guī)定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法規(guī)。

  3、消防組織機構

  3.1 公司設立“安全防火委員會”,負責全公司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安全環(huán)保部是安全防火委員會的常設辦公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4、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工作是公司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也是本單位的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負總責。

  4.1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4.1.1 組織貫徹落實消防法規(guī),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4.1.2 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

  4.1.3 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組織籌建消防設施、購置消防器材。

  4.1.4 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4.1.5 協(xié)調專業(yè)部門組織防火專項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隱患。

  4.1.6 組織制訂符合企業(yè)實際的、可行的滅火和事故應急處理、人員疏散預案。

  4.1.7 組織撲救火災,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4.2 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員,消防安全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4.2.1 組織實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4.2.3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暢通。

  4.2.4 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提高消防意識和技能。

  4.2.5 擬定年度消防資金投入方案。

  4.3 崗位的防火責任

  4.3.1 嚴格遵守安全規(guī)程和各項防火制度,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4.3.2 加強對火源、電源、易燃物品的`管理,工作完畢要及時切斷臨時電源、熄滅火源。

  4.3.3 發(fā)生故障及其它可能導致火險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時報告當班調度系統(tǒng)。

  4.3.4 對存放在 本崗位的消防器材進行清潔維護。

  4.3.5 發(fā)生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及時報警。

  4.4 實行租賃、承包、委托經營、產權轉賣的單位或資產,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安全防火責任人。責任人應當在資產使用、經營管理范圍內履行安全防火責

  4.5 建筑施工和設備安裝現場的消防管理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屬地單位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

  5、防火安全檢查

  5.1 廠防火委員會的常設辦公機構要經常組織對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發(fā)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5.2 車間、班組要結合綜合安全檢查,把消防檢查作為重點內容之一,及時發(fā)現火險隱患,必要時要報告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

  5.3 工段、班組要將防火責任落實到人,發(fā)現火險隱患,立即處理,一時不能處理的,要做好交接和防范。

  5.4 安全環(huán)保部建立防火檢查臺帳。

  5.5 防火檢查的內容

  5.5.1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5.5.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5.5.3 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情況。

  6、各項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范

  6.1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范。

  6.1.1 庫內物資要分類、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積不大于100m2、垛與垛之間不少于1m、垛與墻之間不少于0.5m、垛與梁柱之間的間距不少于0.3m,主要道路的寬度不少于2m,甲、乙類危險品專庫貯存,并標明物品的名稱。甲、乙類性質相互抵觸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物品分庫存放。

  6.1.2 甲、乙類物品庫內不準設置辦公室、休息室,不準用可燃材料塔建隔

  6.1.3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家用電器。

  6.1.4 照明燈垂直下方間距小于0.5m范圍內,不得儲存物品。

  6.1.5 每個倉庫應在房外或房門入口處單獨安裝開關,保管人員離開后應斷電。

  6.1.6 庫區(qū)內嚴禁煙火,并設有明顯禁火標識。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品庫。

  6.1.7 庫內應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并確保完好備用。

  6.2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規(guī)范

  6.2.1 生產和管理危險物品的管理人員,應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

  6.2.2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措施,使用領取的數量以能滿足生產為準。

  6.2.3 儲存的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專放,并設明顯的標識,注明品名、性質、滅火方法等,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6.2.4 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房內嚴禁煙火,電器設備開關、燈具、線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釘子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6.2.5 嚴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設備機件。

  6.2.6 對怕潮(如乙炔瓶)、怕曬(氧氣瓶)等物資不得露天存放。

  6.2.7 搬運和操作危險物品應穩(wěn)裝穩(wěn)卸,嚴禁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和啟封。

  6.2.8 運輸危險品,必須由具備危險品運輸資質的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有懂其性質、具備押運資質的專人押運。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同車運輸。

  6.2.9 劇毒物品專庫專柜存放,采用雙人雙鎖制管理,一起領用,一起退回,做好庫存和領用記錄。

  6.3 安全用電防火管理規(guī)范

  6.3.1 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專業(yè)電工按《電工技術規(guī)范》進行,非專業(yè)電工不準進行電工作業(yè)。

  6.3.2 倉庫的電器和線路必須按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進行安裝。

  6.3.3 生產崗位、倉庫、重點消防部位,嚴禁私設電熱器具。

  6.3.4 嚴禁使用不符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如以銅絲代替保險絲等)。

  6.3.5 架空高壓電力線不準通過建筑物和危險品垛上方空間。

  6.3.6 電器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操作規(guī)程,不得擅離職守,并定時巡檢,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器維修,工作結束后及時斷電。

  6.3.7 電工對本單位的電器設備和線路要經常維護,有關規(guī)定做好絕緣搖測,及時處理隱患。

  6.3.8 危險品生產崗位、倉庫的電器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6.3.電器著火,首先要切斷電源再組織滅火。嚴禁帶電滅火。

  7、消防教育規(guī)范

  7.1 新員工入廠教育

  7.1.1 新員工入廠要進行四級消防安全教育,重點學習企業(yè)的基本消防知識,經考核合格方可逐級向下分配工作。

  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 4

  一、認真執(zhí)行消防部門制定的消防規(guī)章制度及滅火方案。

  二、對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及崗位責任制,組織學習立足自防自救。

  三、熟悉本部門的消防重點部位和各種消防設施的性能以及滅火器材的擺放位置和操作方法,維護好各種消防設備。

  四、積極參加酒店組織的`各項消防培訓。

  五、組織員工積極參加義務消防隊員,如發(fā)生火災要積極參加搶救和撲滅火災,并保護好現場。

  六、廚房使用的各種設備,必須按操作規(guī)程使用,注意防火安全。

  七、廚房每周清洗一次廚房抽油煙機及管罩,并且每季度工程部對設施設備進行安檢,以防止隱患發(fā)生。

  八、如發(fā)生火災及時通知總機及監(jiān)控報警電話。

  九、廚師開爐前先開風門,然后點火種,下班后要與保安配合檢查所有設備是否關閉。清點完畢雙方在檢查表上簽字并做好員工廚房交班記錄后離開。

  十、熱油開炸時,要嚴格注意控制油溫,防止油鍋著火。

  十一、員工清洗廚房時,不要將水噴灑到電插座、電開關處,防止電器導電引起火災。

  十二、灶頭在使用過程中如發(fā)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關閉電源、氣閥并迅速上報,負責保護好現場,以便保安部和工程部進行檢查。

  十三、每位當班廚師要做好班前、班后的防火檢查。

  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 5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guī)定高度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條市和區(qū)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負責高層建筑的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四條市和區(qū)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形勢進行消防安全綜合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報送本級人民政府。

  第五條市和區(qū)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定高層建筑滅火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六條市和區(qū)縣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嚴格執(zhí)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相關管理規(guī)定,落實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責任。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市和區(qū)縣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市和區(qū)縣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七條市和區(qū)縣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審批高層建筑戶外廣告設置、審查高層建筑景觀照明設置方案時,應當要求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景觀照明不得妨礙消防排煙、滅火救援和人員逃生。

  第八條國土房管、工商、質監(jiān)、安全監(jiān)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高層建筑業(yè)主、物業(yè)使用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義務。

  同一高層建筑有2個或者2個以上業(yè)主、物業(yè)使用人的,業(yè)主、物業(yè)使用人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者或者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負責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以及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管理等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第十條消防安全管理者和接受委托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相關工作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管理者),應當確定具體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相關工作的人員,并組織其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不得聘用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從事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的安裝、調試、檢測工作或者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工作。

  第十二條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發(fā)生故障或者損壞的,管理者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因建筑改造、設備檢修等情況需要臨時停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管理者應當告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條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在建筑保修期內依法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滿后,除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日常維修和維護費用外,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yè)主或者物業(yè)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業(yè)主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占高層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發(fā)生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或者不及時維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業(yè)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申請使用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未成立業(yè)主委員會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員會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申請使用。

  第十四條區(qū)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指導管理者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宣傳活動,利用樓宇電視、社區(qū)電子屏、固定宣傳欄等設施普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知識,提高滅火逃生技能。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高層建筑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動防火分區(qū)、消防設施或者降低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不得占用避難間。

  高層建筑業(yè)主、物業(yè)使用人對高層建筑進行內部裝修或者明火作業(yè)的,應當事先告知管理者。管理者應當與業(yè)主、物業(yè)使用人、施工單位書面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有關單位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導下,按照相關標準對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通道、消防撲救場地、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車取水口等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

  高層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位置應當設置明顯標志或者警示標語,提示火災危險性,標明安全逃生路線和安全出口方位。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高層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劃定停車泊位、設置固定隔離樁等設施,不得妨礙高層建筑消防水源使用,不得占用高層建筑消防撲救場地。

  第十八條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酒店應當在客房內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說明。

  居住在高層建筑內的居民應當學習高層建筑火災應對知識,自備滅火器、防煙面具、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

  第十九條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每日24小時有專人值班,每班值班人數不少于2人。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高層建筑內賓館、酒店、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至少每季度對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設施進行一次檢查、清洗或者保養(yǎng),并做好記錄,保留2年備查。

  第二十一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及時舉報危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對舉報的危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核查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經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高層建筑為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定期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設施檢測和消防安全評估,檢測報告和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市和區(qū)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的高層建筑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結果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單位聘用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從事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的安裝、調試、檢測工作或者操作高層建筑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guī)定,劃定停車泊位、設置固定隔離樁等設施妨礙高層建筑消防水源使用或者占用高層建筑消防撲救場地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酒店未在客房內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或者未配備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說明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guī)定,未對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每日設24小時專人值班或者每班值班人數少于2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guī)定,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4月1日起施行。

  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 6

  消防管理制度

  1、以預防為主,要抓好宣傳教育,使人們有重視消防工作的意識。定期出黑板報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經常性檢查,以消除火災隱患。

  3、消防管理具體落實到人,由園長牽頭主管,職責分清,真正落到實處。

  4、開展安全知識講座,增強職工消防安全意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1、保證各安全出口的通道

  2、園內是禁煙區(qū),應設置"禁止吸煙"的標志。

  3、每天教職工下班之前保健員要檢查火源。

  4、節(jié)假日安排專人值班,并做好記錄及外來人員登記工作。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制度

  一、定期檢查消防設施-滅火器

  1、加強日常管理。

  2、滅火器的外觀檢查。

  3、一至二年檢修,滅火劑再充裝。

  二、對室內消火栓的維護保養(yǎng)

  1、定期檢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無生銹,漏水現象,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并進行防水試驗。試驗后及時擦干,在消火栓閥桿上加潤滑油。

  2、定期檢查消火箱門、卷盤、水帶等,發(fā)現問題及時更換和修理。

  3、定期檢查供水系統(tǒng)是否處于自動控制狀態(tài),防止設備損壞。

  三、對室外消火栓維護保養(yǎng)每月定期檢查,嚴禁堆物、設廣告欄。

  防火巡查制度

  1、要認真觀察,系統(tǒng)分析,事實求是。

  2、要有政策觀念、法制觀念、群眾觀念和經濟觀念。

  3、要科學安排時間。

  4、要堅持原則,注意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檢查與指導相結合。

  5、要注意效果,不走過場。

  6、要注意檢查那些通常易被人們忽略的火災隱患。

  消防值班制度

  1、建立防火檔案。

  2、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好值班記錄。

  3、雙休日、節(jié)假日都有值班表,并做好值班記錄。

  4、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暑期進行消防設施的維修,確保安全。

  易燃易爆危險品消防管理制度

  我園目前無易燃易爆危險品,如有我們要嚴格遵守以下制度:

  1、要專設倉庫、或是存放場地。

  2、要對各類危險品進行分類、分項儲存,要符合分類存放的原則要求。

  3、不得超量儲存。

  4、危險物品儲存的`養(yǎng)護管理主要是抓好防熱、防潮、防凍幾個環(huán)節(jié)。

  用電消防管理制度

  1、要嚴格檢查路線,特別是架空線路的防火。

  2、做好室內、外布線的防火檢查。

  3、做好電纜布線的對防火。

  4、決不亂拉線路和插線路。

  5、檢查照明設備的安全。

  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 7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學校工作的`正常運行,杜絕事故的發(fā)生,F規(guī)定食堂管理制度。

  一、炊事員要經常打掃廚房,清洗水池,清理發(fā)霉食物,保持食堂整潔。

  二、煮飯起火時灶間不離人,燒火柴堆放要遠離廚房。

  三、炊事員處理好膳務工作后要上好門鎖。

  四、經常檢查水質,不喝生水,不吃變質飯菜。

  五、食堂內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物品。

  六、后勤人員要經常檢查食品,保證食品質量,以防中毒。

  七、禁止使用電爐煮飯,燒開水,取暖。

  八、積極消滅“四害”。

  九、后勤人員經常檢修液化灶以免漏氣確保安全。

  十、炊事員要及時清理周圍贓物,打開窗門確保室內空氣清新。

  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 8

  一、總則

  第一條 火災無情,人命關天,消防工作責任重于泰山。為了切實加強我校消防管理,杜絕各類火災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物不受或少損失,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學校成立消防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分管綜治工作的副校級領導任組長,政教處主任任副組長,政教處副主任、總務處、教導處、電教處主任為成員。下設消防安全檢查小組(以下簡稱檢查小組,成員與安檢小組同)。檢查小組定期對學校的教學和生活設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一旦發(fā)現火災隱患,及時向一把手報告。一把手必須責成有關人員及時組織整改。

  第三條 學校對消防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消防工作納入行政干部政績和教職工業(yè)績考核重要考核指標之一,在年度考核評比中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四條 學校對于違反學校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對于情節(jié)嚴重、影響較大者,或者因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較大損失者,實行一定的經濟制裁。

  第五條 學校對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由消防工作領導小組裁決、執(zhí)行。

  第二章 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及處罰原則。

  第六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整改:

  1、在公共場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在公共樓道間堆放雜物,妨礙疏散的;

  3、違章存放易燃易爆化學藥品的;

  4、違章存放各種燃料的;

  5、違章用火用電的。

  第七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檢討:

  1、有火災隱患而拒不執(zhí)行整改通知的;

  2、在陽臺、樓道間燃放鞭炮的;

  3、在學生公寓住宿,使用蠟燭、油燈照明的.,或者使用“熱得快”、電熱取暖器、電爐等違章電器的;

  4、在實驗室做實驗,因違章操作引起火災,尚未釀成嚴重后果的。

  5、在有易燃物品的地方玩火,或者燃放煙花鞭炮的。

  有本條第3、4、5款之行為,是本校在校學生的,同時并處在其所在班的《班級工作評估》綜治工作項下,每人次扣除1—5分。

  第八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賠償損失外,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具結悔過書:

  1、故意損壞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的;

  2、故意損壞用電設施,制造電線短路的;

  3、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較大損失的;

  4、在火災發(fā)生時,拒不執(zhí)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有本條各款行為之一,是本校在校學生的,同時并處在其所在班的《班級工作評估》綜治工作項下,每人次扣除6—10分。

  第三章 裁決與執(zhí)行

  第九條 被裁決交納罰款或者違規(guī)押金的人,是本校在校學生的,必須在處理決定公布后兩日內,將違規(guī)押金交到政教處;是教職工未成年子女、親屬的,由領導小組給予訓導;是本校教職工及其家屬、親屬(成年)、子女(成年)、保姆的,則在其工資項下直接扣除罰款;是校外人員的,由學校保安隊酌情處理。

  第十條交納了違規(guī)押金的學生,畢業(yè)后經學校有關部門證明沒有發(fā)生第二次違規(guī)行為的,可以退回押金。

  第十一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哪個單位發(fā)生火災,堅決追究分管領導、責任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在干部的聘任考核和教職工的年終考核、個人評優(yōu)、職稱評聘以及單位評先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政教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 9

  第一條賓館防火安全管理實行所長全面負責制度及職工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二條客房內的所有裝飾材料應采用阻燃性材料。

  第三條賓館區(qū)域內禁止動用明火,如因需要必須動用時,應經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用。對固定火點如燒水爐等,應設專人負責,保證安全使用。

  第四條禁止隨地亂扔煙頭,會客室、接待大廳和客房內應備有煙灰缸,提示吸煙人員應將火柴桿,煙蒂放進煙灰缸內。提示住宿旅客不得臥床吸煙。

  第五條電氣線路、設備應符合有關電氣安全規(guī)定。并經常檢查維修,保持完好,不準亂拉亂接電氣線路和隨意增設耗電設備,客房除設置電器外,不準使用電熱器具、辦公用電器設備及生活用電器器具,如客人必須使用時,應經所在單位保衛(wèi)科批準,正式安裝使用。

  第六條電氣線路、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日常使用的電氣設備、燈具用后要及時關閉。

  第七條賓館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客人攜帶的`應由本所設專門房間代為管理,退宿后取回。

  第八條要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并指定人員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好用有效,客房應張貼疏散引導圖,火災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標志要完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九條營業(yè)期間應每2小時進行一次巡查,并做好記錄。

  第十條管理人員與服務人員要經過專業(yè)培訓,每個人都應達到"三懂、三會",發(fā)生火災事故時能及時疏散旅客,撲救初起火災。

  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 10

  一、倉庫安全防火工作非常重要,切實做好以防火為中心的四防工作(防火~防盜~防破壞~防霉變殘損),庫房必須具備安全防火條件,確保倉庫安全。

  二、倉庫要成立安全防火領導小組,相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培訓,檢查倉庫的`消防設備。器材要合理擺放,方便使用,固定位置存放,并設專人保養(yǎng),檢查和維修,嚴禁挪用。

  三、庫房貨架,貨垛要離開電燈,電源60厘米以上,主通道不得少于150厘米,離頂和管道設施不得少于50厘米,離消防噴淋頭不得少于60厘米,消防栓及配電箱1.5米范圍內不準堆放商品。

  四、庫內電器設備的增減,拆裝要報防損部備案,批準后由專人處理,廢舊包裝等易燃品要及時清理,堆放在安全地點。

  五、庫區(qū)嚴禁吸煙、用火,庫房機械維修、用電、用火報防損部備案,取得批示后方可操作,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六、商品的各部組負責人就是安全防火負責人,所管商品的范圍就是該安全防火范圍,負責人要與防損部簽訂安全防火責任協(xié)議書。

  七、負責人與員工促銷員要經過防損部的安全防火知識培訓。

  八、進入倉庫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火柴、火機等物品。

  九、與倉庫商品無關的各部人員不準進入倉庫重地,外部人員未經防損部或本部門負責人批準不得進入,廠促人員不得單獨進入庫房取貨。

  十、庫內要加強電源、電線的管理,保持庫內清潔衛(wèi)生,各部組早中班負責人應每日檢查庫內情況,發(fā)現隱患應及時處理,并上報防損部。

  十一、負責人每日認真檢查庫內情況,發(fā)現隱患應及處理,并上報防損部。

  十二、倉庫一旦發(fā)生火情負責人應積極組織本部組義務消防員進行搶救,并上報店總與防損部 經店長批示后方可報警。

  十三、倉庫負責人與義務消防員必須基本做到二知三會。 二知:防火知識、滅火知識三會: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疏散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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