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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協議書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以“私了”方式達成調解協議是最快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但是有時候往往“欲速則不達”,或者是賠償義務人認為賠的錢多了要反悔,或者是賠償權利人認為賠的錢少了要反悔。
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協議書 例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XX年XX月XX日XX時在XX地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乙方車輛受損及人身受傷(……事故詳情),F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于XX年XX月XX日XX地訂立本調解協議。
雙方于此聲明在協商過程中,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進一步列明)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均已有完整、正確的認知和理解。本協議條款均屬雙方在此基礎上平等磋商所達成,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認可本協議公平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乙方確認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因此次事故所造成傷勢及日后該傷勢可能的發(fā)展和后果均已有充分的了解,并清楚訂立本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乙方系在慎重考慮上述因素的前提下自愿訂立本調解協議。
雙方一致同意:
一、甲方以現金/銀行轉賬方式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事故賠償款人民幣XX元(小寫:XX元),該款項對應的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乙方本人及處理事故家屬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及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如乙方因本次事故造成傷殘)、精神損害撫慰金、車輛損失等。乙方收到上述現金后向甲方另行出具收據/乙方提供……賬號收取上述賠償款(戶名、開戶行、賬號)。
二、乙方同意收到上述款項后不再就前述事故向甲方及甲方親屬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請求交警介入、提起訴訟、投訴、信訪等等)另行索賠。雙方達成和解。
三、如甲方未能按前述時間和數額及時、足額地支付賠償款,視為甲方違約。雙方同意甲方在此情況下應向乙方另行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XX標準計算。
四、其他條款!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自甲、乙雙方在協議上簽名、捺印之時起生效。本協議為清潔文本,除簽名外,任何手寫增添涂改無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協議書 例2
文書字號:(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728號
文書類型:民事調解書審結日期:2012-06-28
審理程序:一審審理人員:龍建軍
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728號
原告崔某,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何*,湖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彭某,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漢族。
被告鄧某,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海軍,系被告鄧某親友,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負責人尤程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安金龍,湖南普特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原告訴稱,2011年9月3日,被告彭某駕駛被告鄧某所有的粵b-s718n號小型客車在鹿角園菜市場倒車時撞上行人原告崔某。原告受傷后在益陽市第四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其傷情經司法鑒定不構成傷殘,但需后續(xù)治療費1500元,全休4個月。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764元。
被告彭某辯稱,同意依法對原告進行賠償。
被告鄧某辯稱,同意依法對原告進行賠償,但原告住院期間的醫(yī)藥費全是被告支付的,要求原告返還。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辯稱,本公司同意依法給予原告賠償。
審理查某,2011年9月3日10時05分許,被告彭某駕駛被告鄧某所有的、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粵b-s718n號小型客車,在鹿角園菜市場倒車時撞上行人原告崔某,發(fā)生致原告崔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彭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崔某受傷后在益陽市第四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用去醫(yī)藥費3300元,此款全由被告鄧某支付。原告崔某因未得到誤工費等經濟損失的賠償,故訴至法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崔某醫(yī)療費3300元,誤工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13000元,合計16300元;
二、被告彭某、鄧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其他無異議。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原告崔某自愿負擔。
以上款項支付某細: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6300元,原告崔某在保險理賠款中得13000元,被告鄧某在保險理賠款中得3300元。上述款項,于調解書簽收后二十日內付清。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判員:龍建軍二0一二年六月廿八日書記員:丁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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