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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為規(guī)范融資券發(fā)行、認購、轉讓和兌付等手續(xù),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認 購
第二條 融資券認購分兩種方式:自愿認購與計劃配購。
第三條 自愿認購,由人民銀行委托資金市場辦理,全國各地金融機構均可自愿購買。
第四條 計劃配購,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宏觀控制貨幣信貸總量的要求,確定發(fā)行總量,按照各地貨幣供應量增長情況,將計劃配購總量分解下達到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銀行分行組織發(fā)行。
第五條 融資券利率及浮動幅度由人民銀行總行規(guī)定。
第六條 凡自愿認購(或計劃配購)的金融機構,與資金市場(或當地人民銀行計劃資金部門)領取并簽訂“認購協議書”。協議書一式四聯,第一聯由資金市場(或當地人民銀行計劃資金部門)留存,第二聯交人民銀行營業(yè)部門作為劃款并辦理融資券交割手續(xù)的憑證,第三聯由人民銀行發(fā)行部門留存,第四聯由認購單位留存。
第三章 轉讓與抵押
第七條 融資券可以相互轉讓,轉讓時雙方自行商定價格與資金劃轉方式,并在融資券上背書。轉讓只限于在金融機構之間進行。
第八條 未經人民銀行總行批準,不得以融資券向人民銀行辦理貼現。
第九條 金融機構可以憑融資券辦理抵押拆借和抵押借款。
第四章 回 購
第十條 根據宏觀調控需要,人民銀行總行可以回購融資券,回購價格由人民銀行總行統(tǒng)一確定。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是否同意回購,應在“認購協議書”回購欄內注明。
第五章 兌 付
第十二條 融資券未到期不得兌付,融資券兌付一律采取轉帳方式,不得兌付現金。
第十三條 持券人必須到融資券發(fā)行地的人民銀行或資金市場兌付。
第十四條 融資券兌付時由持券人憑融資券和協議書第三聯,到發(fā)行地人民銀行或資金市場經核對無誤加蓋業(yè)務專用章并切角后,交人民銀行營業(yè)部門辦理兌付手續(xù)。
第十五條 融資券逾期兌付的,不計付逾期期間的利息。但可用到期融資券購買新融資券。
第六章 手 續(xù) 費
第十六條 資金市場辦理融資券發(fā)行的手續(xù)費,按財政部對計收手續(xù)費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執(zhí)行,由人民銀行按季支付。
第七章 印制與保管
第十七條 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tǒng)一印制,由各地人民銀行發(fā)行部門統(tǒng)一領取、調運、保管和銷毀。
第十八條 持券人的融資券應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嚴防遺失。如有遺失,可以向原發(fā)售單位辦理掛失。如掛失前已造成損失,其責任由遺失人自負。
第十九條 融資券可以委托有條件的人民銀行營業(yè)部門代保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融資券嚴禁偽造、變造、涂改,違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地人民銀行應于旬后3日內向總行以傳真或電話方式報送“融資券發(fā)售兌付情況旬報表”。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1993年5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修改權屬于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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