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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驚房主猝死家中,建筑公司應否賠償
猝死(Sudden death,SD)是人類的最嚴重的疾病。不同的文獻關于猝死的定義不盡相同,作者認為比較科學的是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的猝死定義:“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蹦敲粹拦举r償?下面就由小編為您介紹。
案情:
七月間一天晚上七時左右,房主李文因鄰居劉某建房已至四層樓面施工時,突然“轟”的一聲,震得其房里桌上的物品輕輕跳起,李文以為地震來了,呼叫自己的親人快下樓外逃。問明其他房主沒有這種現(xiàn)象這才放心。三小時后,劉某建房施工停止。吉水縣某建筑公司(簡稱“建筑公司”)在離李文房屋50米的工地上,繼續(xù)連夜施工打樁基,李文外出回家剛進臥室準備睡覺,又聽到“轟隆”一聲,但未見自己的房屋震動,李文急問家人時當即暈倒在地。后被送往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醫(yī)生診斷,李文系受外界刺激,情緒激動,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引起猝死。為此,李文的妻子肖某訴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賠償。同時,肖某向法庭提交了李文在醫(yī)院搶救時的病歷,病歷記載,他此時的血壓高達300千帕,這才導致其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腦內出血而死亡。
此案中,對建筑公司應否賠償,有兩種觀點,一是酌情賠償。其理由是,建筑公司連夜施工,打樁基的聲音與李文受刺激暈倒,導致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而猝死有一定因果關系。二是不承擔賠償責任。應判決駁回肖某等人的訴訟請求。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建筑公司的行為與李文的死并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理由如下:
一、建筑公司的行為對李文的死亡不存在過錯。其為了趕工程的進度,只是在距離李文房屋50米之外的工地上繼續(xù)連夜施工打樁基,發(fā)出的聲音常人不管白天還是夜晚是經(jīng)常能聽得見的,且不會產(chǎn)生恐懼或激烈的刺激,即使膽小的人有點恐懼感也不至于傷命。當然,這種打樁基的聲音雖然會嚴重影響周圍居民的睡眠或休息,但不可能導致李文因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而死亡。顯然,建筑公司的行為對李文的死亡不存在過錯責任。
二、建筑公司打樁基的行為與李文的死沒有因果關系。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只是死亡時的一種征象,導致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的原因才是李文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原因導致李文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從李文的病歷上不難看出,李文死前的血壓高達300千帕,這才是導致其呼吸循環(huán)衰竭,腦內出血而死亡的原因。而建筑公司打樁基產(chǎn)生的聲響不可能導致李文血壓突然升高,這很有可能是因為李文外出活動,勞累過度或其他病史所致。
三、建筑公司的行為雖然影響了周圍居民的睡眠或休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這種危害性顯然與李文因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而死亡是風馬牛不相及的。
綜上所述,建筑公司的行為對李文的死亡既無過錯,也無因果關系,更不具有危害性。因此,吉水縣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肖某等人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一、猝死的定義
猝死是指自然發(fā)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規(guī)定:發(fā)病后6小時內死亡者為猝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猝死尸體的檢驗》(ga/t170-1997)
一個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潛在的疾病或機能障礙,發(fā)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時間限度,目前一般指從開始發(fā)病(或病情突變)到死亡在24小時以內者。
二、對猝死的認定
目前對猝死的通說認為,猝死只是一種死亡的表現(xiàn)形式,而非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是確認保險責任的關鍵問題。簡而言之,死亡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導致,那么在健康險類內理賠是不存在爭議,在意外險內一般是拒賠的;如果死亡原因是外來的、非疾病的,是符合意外險保險責任范圍。
猝死分病理性死亡和非病理性死亡兩種。病理性死亡一般是由自身疾病引發(fā),可以稱之為純粹的猝死。非病理性死亡一般有兩情形,一種是多因一果型,即有外因也有內因,一般表現(xiàn)為外因在先,誘發(fā)內因,這種多因一果的復雜死因,筆者認為不能簡單的完全拒賠,應根據(jù)外因的大小給予適當?shù)馁r償為宜。另一種是死因不明型,那么這種情形也符合意外險的特征即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也可以說它是符合意外險的保險范圍。
三、法院的審判觀點
法院在審理猝死的保險合同糾紛中,對猝死認定的標準并不統(tǒng)一,有判賠的,也有不判賠的。判賠的觀點認為,猝死只是死亡表現(xiàn)形式,而非死亡原因,猝死的死因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簡單的將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不判賠的觀點認為,猝死屬于疾病死亡,猝死雖具有“突發(fā)的”、“非本意的”特征,但不具備“外來的”、“非疾病的”要素。
四、在猝死案件中應把握的重點
猝死的爭議焦點還是在死亡原因上,對死亡原因的查明是關鍵。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家屬一方,在發(fā)生猝死后應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一般會對死亡原因進行查明,如果對保險公司的檢驗結論不認同的也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死因進行檢驗。另外,作為原告一方應注重對外因造成死亡的證據(jù)收集。
五、保險法律風險防控
1、保險人:如果猝死不屬于意外險保險責任,應明確約定在免賠責任范圍內,并對投保人明確說明猝死不屬于意外險賠償責任。可以建議投保人購買猝死可以獲得賠償?shù)钠渌藟垭U種。
2、投保人:投保時應注意意外險的保險責任、免賠條款等,從風險防控考慮可以同時購買意外險和重疾險等。另外,猝死在香港的外資保險公司是可以獲得理賠的,有條件的可以適當搭配購買一些外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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