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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國的立法助理制度
立法助理(Legislative Staff)是協(xié)助立法機關及人民代表履行立法職責、完成立法工作的具有立法專門知識的人員。立法助理制度是隨著近代各國立法工作的專門化和立法機關職能韻不斷強化而發(fā)展起來的、協(xié)助立法機關工作的二項立法制度。美國是較早建立立法助理制度的國家。早在18世紀20年代,美國國會就已著手雇用助理人員。到了1891年,眾議院委員會立法助理已有62人,參議院有41人。1924年,國會通過了第一個立法支付法案,授權撥款給所有的立法助理(參議院141人,眾議院120人)。1946年的立法改組法明確地把委員會助理和個人助理分開。1975年參議院通過第60號決議案,專門規(guī)定專家助理的地位一一委員會內專家助理人員,不能從事委員會以外的工作,也不得將非屬于他們職務的工作加諸其上。
目前,美國國會助理隊伍有3萬多人,助理的類型及其主要任務是:
議員助理
美國國會每年撥付大筆經費用于議員雇用助理人員,以輔助其工作。目前,眾議院議員的私人助理約有8000人,參議院約有4000多人。議員助理的職責主要是為議員個人服務,如幫助擬寫講話稿、回復選民的來信、幫助議員籌集競選經費等。
委員會助理
美國1970年通過的國會改革法規(guī)定,眾參兩院每一常設委員會可雇用6名以上的助理人員,為委員會服務。目前,眾議院常設委員會有2200名助理,參議院有1200名。委員會助理的主要職責是幫助委員會主席安排委員會議事日程、組織聽證會、起草委員會審議報告等。委員會助理還在國會議員、院外活動者、行政官員間充當聯(lián)絡員的角色,幫助他們就立法中有關問題和具體法條的文字表述達成共識。
國會助理機構的工作人員
國會設有審計總署、國會預算局、國會圖書館、國會印刷局和國會建筑管理局等助理機構,共聘任工作人員l萬多人。這些助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的主要任務是就國會立法、預算、審計等工作提供信息和調查、研究咨詢服務。
立法助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國立法任務的專門化,以及立法技術的復雜化趨勢的必然要求,是我國立法制度優(yōu)化的一項制度設計。我國建立立法助理制度的必要性在于:
其一,實行立法助理制度有利于加強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當前,加強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就是強化它的立法職能,使之適應我國現(xiàn)階段立法發(fā)展的需要。我國現(xiàn)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任務繁重,但因為時間、人力的問題不利于高效率地加強立法。而任何一項立法,都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從提出設想、制定規(guī)劃、調查研究、進行論證,到擬定初稿及對初稿的反復研討、修改等,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且需要各方面的專家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在權利機關建立專門的立法助理制度,可以提高權力機關的立法工作效率。
其二、實行立法助理制度有利于保證法案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在法案起萆方面,我國目前通行的作法是實行歸口起草,即由非立法機關按部門“對口”的性質牽頭組織起草法案。如設置立法助理制度,將法案的起草工作交付他們來完成,能克服“部門利益”傾向,保證法案的公正與客觀。
其三、我國立法的發(fā)展,需要立法助理來承擔大量的立法準備工作,緩解我國現(xiàn)行立法任務的繁重性與緊迫性
隨著我國法治目標的逐步確立,大量的立法任務擺在立法機關的面前。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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