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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國家立法權提留
「摘要」內容提要:我國現(xiàn)行憲法和及其相關法明文規(guī)定了國家權力機關通過法定方式保留其固有的國家立法權、提回其授出的國家立法權和提取其他立法權由其行使的行為,即本文所概括的國家立法權提留。此概念和國家立法權分配相結合能夠全面描述我國國家立法權的運行機制,反映我國立法體制的本質。
「關鍵詞」國家立法權,國家立法權提留,立法體制
前言:憲法和立法法對行政法規(guī)制定權的限制
我國現(xiàn)行憲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結合立法法的規(guī)定,國家立法權[1]包括: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3、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立法權。4、立法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十項專屬國家立法權中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是絕對專屬國家立法權。其余為相對專屬國家立法權,此類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根據(jù)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但是,國務院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并且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經(jīng)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現(xiàn)行憲法和立法法通過以上規(guī)定,從以下五個方面限制了行政法規(guī)制定權:1、保留絕對專屬國家立法權,除國家權力機關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行使。國務院也無權就此事項制定行政法規(guī)。2、雖然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將相對專屬國家立法權授權于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但是有權在法定情形下提回對該事項的立法權,且國務院負有及時提請國家權力機關提回的義務。3、國家權力機關認為應當由其制定法律的事項,即使在憲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的十八項職權范圍內,也有權將其提取,作為國家立法權行使。4、國家權力機關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有權撤銷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以保護國家立法權不受侵犯。5、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國家權力機關有權通過修改、解釋憲法,提取原由國務院行使的行政法規(guī)制定權,擴大國家立法權的范圍。
通說認為這是國家立法權對行政法規(guī)制定權的限制,但是,在我國立法體制內,從國家立法權的運行來看,卻是國家立法權的保留、提回和提取。筆者試將其概括為國家立法權提留。
二、國家立法權提留的涵義
“立法權是立法機關的主要職權:這里所說的立法權。既包括法律的制定、批準、認可、修改、補充、解釋、廢止、變更或撤銷的實體性權力,也包括提案、審議、表決、公布、以及立法調查和聽證等程序性的權力。還包括立法自主權、行使權和委托權等為立法機關所享
有的主權性權力。“[2]筆者無意界定立法權是什么,僅參考此廣義的立法權說界定國家立法權,認為國家立法權是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生成、變更、廢止法,決定法的表現(xiàn)形式和法的內容是否有效的國家權力。
國家立法權提留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根據(jù)憲法及其相關法賦予的職權,通過法定方式保留其固有的國家立法權、提回其授出的國家立法權和提取其他立法權由其行使的行為。國家立法權提留是與國家立法權下行分配相對的保留、提回和提取的行為,它們共同構成我國國家立法權的配置。其中,國家立法權保留是國家權力機關通過法定方式將憲法賦予的立法權明確規(guī)定下來,其他立法主體非有法定情形不得行使。國家權力機關通過備案審查而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地方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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