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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法官角色與職業(yè)本質
法官的社會角色、職業(yè)本質二者之間具有內在的邏輯聯(lián)系。只有首先對法官在現(xiàn)代社會中充當何種角色正確定位,才能正確理解法官的職業(yè)道德準則和行為規(guī)范。長期以來,我們對法官社會角色的認識,模糊不清,甚至存在誤區(qū)。解放初期,法院屬于政府的一個組成部門。與此相適應,法官也就與行政人員一樣,統(tǒng)稱國家干部。直到現(xiàn)在,“公檢法一家”,仍然是流行的大眾話語。
在我國,由于一直將法院視為專政工具,因此法官的裝束,向來與軍人、警察大致相同-佩肩章,戴大沿帽。這種著裝方式,直到法院系統(tǒng)開始啟用“2000式”法袍,才成為歷史!2000式”法袍的啟用,不同于前幾次的換裝,它具有標志性的意義,意味著對法官社會角色的認識在觀念上有了質的變化。也許,相當一部分人并未意識到這點,仍然認為這只不過是簡單的服裝改變而已。在當今中國社會,各行各業(yè)配備制服、不斷翻新制服花樣的現(xiàn)象,實在是太平常了。法院系統(tǒng)從2000年開始啟用法袍,不能引起人們的關注和思考,這也很正常。況且,法院與檢察院、公安、武警、邊防統(tǒng)屬“政法戰(zhàn)線”的組織體制,至今尚未改變,而“公檢法一家”仍然為官方所認同。因此,我們還不能樂觀地認為,人們對法官的社會角色和職業(yè)本色的認識已經徹底走出了以往的誤區(qū)。
有人類社會,就有爭端、糾紛;有爭端、糾紛,就必然有解決爭端、糾紛的裁決者。職業(yè)化的法官階層形成的時間比較晚,它是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之后才形成的。但是,作為爭端裁決者的“法官”,早在古代社會就已經出現(xiàn)。我們可以設想-在沒有法院和法官的古代社會,當人與人之間發(fā)生爭端、糾紛時,最早是采取“以牙還牙”的私力救濟方式自行加以解決的。“以牙還牙”的私力救濟方式必然導致“環(huán)環(huán)相報”,使糾紛永無休止,破壞人們賴以生存的社會秩序。后來,為最終解決爭端,當事人不得不選擇他們一致認為是信得過的、不帶偏見的、中立的第三者充當裁決者,將爭端交由裁決者來了斷。這種裁決者就是現(xiàn)代法官的雛形。
斷定裁決者是否公正無私、能否主持公道,其標準是抽象的,屬于價值判斷的范疇。這種抽象的價值判斷標準只有轉化一種較為具體的事實判斷標準,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為當事人所認可。那么這種可操作的標準,應當是什么?那就是裁決者必須與爭端的雙方當事人保持中立。爭端的當事人將其爭端交由他人來定奪時,他們首先考慮的是裁判者必須是中立的第三方。因為只有當裁決者是“局外人”時,他才能超然于爭端雙方的利益之外,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的裁決。假如裁決者與爭端的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人們就有理由懷疑他充當這一角色不合適。就象足球比賽的裁判一樣,如果他從屬比賽的其中一支球隊,其地位和角色就不是中立的,也就難以做到不偏不倚、公正裁判。由此可見,法官職業(yè)道德的基本準則應當是,保持中立,不徇私情。
一提到法官的裝束,人們自然就會想到一些西方國家的法官在法庭上頭戴假發(fā)的情形。有的學者在探討西方國家的法官為何要頭戴白色假發(fā)時,指出這是因為法官應當以長者形象示人。審判是一項判斷性的工作。判斷需要借鑒生活、借鑒歷史,需要深諳世理。法官要做到明辨是非、曲直,當然應當具備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社會經驗。法官的裝束與社會潮流不合,甚至顯得有點“稀奇古怪”,還有其特別的隱喻。它表明法官對世俗社會要有一定程度的隔絕和超脫。這就是對法官行為規(guī)范的最基本要求。在社會關系比較簡單的原始社會,裁決者(最早期的“法官”)并不是職業(yè)化的,他們只是在有爭端的情況下才臨時充當裁決者。那時候,一般只要求“法官”在處理糾紛時保持中立,也就是與爭端雙方當事人保持“等距離”,不偏向任何一方當事人。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進步,爭端繁多復雜,職業(yè)化法官隨之出現(xiàn)。法官作為一個獨特的群體,只有保持獨立性,不從屬于任何階層和社會力量,才能為全社會主持公道。所以,法官的獨立性,是在中立性的基礎上對法官整體提出的更進一步要求。此外,當今社會是一個高度信息化、思想文化多元化的社會,各種意識形態(tài)不斷向法官“滲透”。法官只有對世俗社會保持一定程度的超脫,才能免受外界影響,確保其裁判案件時做到意志自由和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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