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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教會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貢獻
從法律的起源上來說,法律與宗教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基督教作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對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演化以及實在法的制定、在社會中的實際運行,具有巨大的影響。教會法,即在中世紀長有重要地位的羅馬天主教的法律,對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fā)展有重大貢獻。首先,在觀念層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靈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懷,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紀幾乎完全統(tǒng)治了人們的精神世界,教會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人們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種發(fā)自人們心靈深處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們對未知世界的渴望與敬畏,不會隨著生活狀況的改變而改變,因此具有極大的穩(wěn)定性。對上帝、對教會的法律的這種恒穩(wěn)的信仰,使人們?nèi)菀滓砸环N寧靜而平和的心態(tài)去接受神圣的權威,當法律站到這個圣壇上時,法治大廈就有堅實的基礎了。從現(xiàn)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飾(假發(fā)、法袍)中的強烈的宗教色彩,從西方法官、律師以及訴訟當事人或證人宣誓的那種宗教氣息,我們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記。另外,基督教教義中倡導的一系列理念,也為現(xiàn)代法治社會成長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視生命的價值,弘揚博愛和人道主義,講究信義與誠實信用,等等。教義中蘊涵的倫理道德和善良習俗也作為一種社會規(guī)范發(fā)揮作用,成為軟化法制的剛性的潤滑劑。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術層面,由于教會法是一個達到系統(tǒng)化和較完備狀態(tài)的法律體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術對后世產(chǎn)生深遠影響。教會法的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在西方一直發(fā)揮著作用,至今仍為各國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會法對感化、矯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給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啟示;在訴訟法方面,教會法的糾問式訴訟模式以國家追訴原則取代私力報復,廢止神明裁判而采證據(jù)裁判原則,較原來的彈劾式訴訟是一個進步,為后世刑事訴訟制度奠定基礎。 由于中世紀各國天主教的聯(lián)合,羅馬教廷位居各國之上而可以充當仲裁者的角色,教會的一些教義也往往成了調(diào)整國際關系的準則,呼喚和平和以協(xié)商解決國際糾紛的做法對后世國際法產(chǎn)生了影響。
其三,從法律思想層面看,教會對知識的壟斷使之不自覺的成為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的傳遞者,教會法也成為從古希臘、古羅馬法律思想到后世資產(chǎn)階級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古希臘法律思想以及經(jīng)過“希臘化”時期而深受古希臘思想浸潤的羅馬法曾創(chuàng)造了輝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蠻族”的入侵給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擊。正是基督教馴服了“蠻族”,并在引導他們走向文明上發(fā)揮了重大作用。教會法受到過古希臘哲學和羅馬法的影響,特別是吸收了羅馬法的一些原則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國時期,由于教會法地位很高,許多僧侶同時又是法學家,他們在各王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發(fā)揮著作用,對日珥曼法產(chǎn)生了影響,同時也使羅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紀羅馬法復興的過程中,正是教會法和教會法學家的努力,為羅馬法的傳播和羅馬法學家的培養(yǎng)做出了貢獻。在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將奧古斯丁的神學思想和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結合。他承認人的理性,有將其歸功于上帝的賦予。他在對法律的分類中用自然法作為永恒法與人法之間的紐帶,認為自然法是人對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參與。這就使自然法披著神的外衣在人間發(fā)揮作用,并成為后世資產(chǎn)階級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開創(chuàng)了近現(xiàn)代法治文明的偉大時代。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紀的強勢存在,造成了宗教勢力與世俗政治勢力之間的制衡,客觀上為人們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間。盡管從整個歷史進程來看,這兩種勢力或此消彼長,各有占統(tǒng)治地位的時期,或勢均力敵,而且互有滲透,但總體而言,基本上形成了兩相匹敵的政治法律權威,即精神的權威和世俗的權威,達到“愷撒的歸愷撒,耶穌的歸耶穌”所言的狀態(tài)。既然不存在絕對、唯一的權威,也就不容易產(chǎn)生鉗制一切的專制!耙粋追求自由的人可以兩邊躲藏——得罪了世俗政府,可以躲到教會;得罪了教會,可以請求國王的庇護,”教會與世俗政府之間的張力給人們帶來了一個相對自由的空間。
伯爾曼在其兩本傳世名著《法律與革命》和《法律與宗教》中對教會法與西方法律傳統(tǒng)之間的關系作過充分的闡釋。他認為以11世紀末教皇革命(格里高利七世改革)為起點,教俗兩方面的一系列重大變革構成了西方法律傳統(tǒng)得以產(chǎn)生的基礎。他甚至認為教會法是西方第一個近代法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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