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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西方法的精神(一)
風云變幻的二十世紀即將成為歷史的一頁,人類正在邁向新的二十一世紀。本世紀伊始,西方學者聚首法國巴黎,舉行了第一次國際比較法大會。時隔近百年,比較法研究的歷史條件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對于處在世紀之交、發(fā)奮圖強的中國人而言,深入研究西方法及其內(nèi)在精神,取長補短,為我所用,乃是比較法學的迫切課題。本文第一部分簡析西方法的概念,第二部分結(jié)合對古希臘、古羅馬和中世紀的西方法律制度研究,著重探析其內(nèi)在的精神。第三、四部分論述西方法的主要觀念和形式。第五部分舉例略論西方法的移植與本論題的關(guān)系。一、西方法的概念
或許是比較法學源起于西方國家的緣故,從整體上將西方法作為比較法研究對象的這類文獻,似乎并不多見。通常,人們是根據(jù)歷史與現(xiàn)狀,將西方法分解為不同的法系(或法律傳統(tǒng))進行比較研究。比如,英國三位比較法學家合著的《比較法律傳統(tǒng)》(簡本)開宗明義:“本書旨在以較短的篇幅,逐一地對西方三個主要法律傳統(tǒng)的一些重要方面加以討論。”[1]這三個主要法律傳統(tǒng)是指,民法傳統(tǒng)、 普通法傳統(tǒng)和社會主義法律傳統(tǒng)。該書中文版的《譯者前言》道:“對于作者仍把社會主義法系歸入‘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范疇,則是頗值得商榷的!盵 2]誠然,在冷戰(zhàn)后的今天,該書所謂的“社會主義法系”已不復存在,但是,《譯者前言》反映了這樣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即,什么是西方法?恐怕,不僅在中國,而且在西方學界,這也不是一個沒有分歧,或不言而喻的問題。
法和文明是不能分離的。西方法是根植于西方文明的法。美國著名法律史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教授在《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中對“西方”或“西方文明”的詞義作了如此解析:“本書中所說的‘西方’(the West)是一種特殊的歷史文化或文明,它的特征可從許多不同的方面來概括,這取決于該種概括的目的。它習慣上被稱為‘西方文明’,被認為包括繼承古希臘和羅馬遺產(chǎn)的全部文化,與‘東方文明’相對,……西方作為一種歷史文化和一種文明,不僅區(qū)別于東方,而且區(qū)別于在‘文藝復興’各個時期所曾‘恢復’的‘前西方’文化。這種恢復和復興是西方的特征。……從這個觀點出發(fā),西方不是指古希臘、古羅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轉(zhuǎn)而吸收古希臘、古羅馬和希伯來典籍并以會使原作者感到驚異的方式對它們予以改造的西歐諸民族!盵3]盡管伯曼爾提出了“前西方”的概念,但是, 他仍然和其他西方史學家一樣,承認近代西方文明淵源于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英國歷史學家湯因比先生在對人類歷史上各種文明(社會)類型作比較研究時,從宗教的角度將被稱為“西方基督教社會”的西方社會與古代希臘社會解釋為具有“子體關(guān)系”的衍生聯(lián)接體,并認為西方基督教社會與東正教社會是古代希臘社會的雙生子,兩者的分化“從第八世紀的圣象破壞運動的糾紛開始,到1054年關(guān)于神學上某一問題的最后破裂為止!盵4] 這與伯爾曼所說的西方社會起點為1050—1150年這一觀點,不謀而合。
可見,西方文明在母體階段,并無“西方”之限定!拔鞣健钡恼f法,最早可能源起公元284 年,羅馬帝國沿當時的潘諾尼亞與默西亞、阿非利加與奧里恩斯分裂為“東羅馬”(the East Roman)和“西羅馬”(the West Roman)這一重大歷史事件。[5]隨后, 在西羅馬帝國的廢墟上形成的歐洲文化,逐漸演變?yōu)榻鞣轿拿。?quán)威的泰晤士《世界歷史地圖集》在描繪這一過程時,強調(diào):“五、六世紀的‘蠻族入侵’和日耳曼人、斯拉夫人先后相繼在羅馬帝國版圖內(nèi)定居這兩件事,是傳統(tǒng)的歐洲歷史的開端!盵6]歐洲, 則當然地包括了以歐洲版圖為中心的俄羅斯(前蘇聯(lián)的主體)。這樣,在歐洲文化傳統(tǒng)的意義上,格倫頓等學者將以前蘇聯(lián)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律傳統(tǒng)納入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范疇,也不難理解。不過,人們注意到,伯爾曼在探討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時,限定在“西歐”的歷史框架內(nèi)。[7]于是, 地處東歐的俄羅斯及前蘇聯(lián)便自然被排除在外。
在冷戰(zhàn)后,討論前蘇聯(lián)的社會主義法律傳統(tǒng)是否屬于西方法律傳統(tǒng),已經(jīng)沒有多大意義了。就本文的論題而言,西方法的概念不包括前蘇聯(lián)的社會主義法,但是,它也沒有“前西方”與“西方”之分。換言之,同西方文明的源淵并行不悖,西方法的起點應該是古希臘法。
二、西方法的精神
法國的孟德斯鳩以其《論法的精神》一書聞名于世。孟氏說:“我不是探討各種法的本身,而是其精神;并且,這種精神存在于法與不同事物可能有的各種關(guān)系之中,……”[8] 勒內(nèi)?達維德在追述二十世紀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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