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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企業(yè)破產重整中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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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企業(yè)破產重整中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學校代碼:1003論企業(yè)培養(yǎng)單位:法學院 專業(yè)名稱:訴訟法學 研究方向:破產法作 者:王發(fā)鵬指導教師:冀宗儒教授 論文日期:二。一。年五月The I nterests Protection Of The Creditors In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I■●■Keorgan IZatI on學位論文原本人鄭重聲明:所呈交的學位獨立進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經注明引用的內容 外,本論文不含任何其他個人或集體已經發(fā)表或撰寫過的作品成 果。對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均已 在文中以明確方式標明。本人完全意識到本聲明的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 特此聲明學位論文作者簽名:撥舫加,。年廠月矽日本人完 論文的規(guī)定 印刷本和電 并采用影印 權提供目錄 校有權按照 以贏利為目 容用于學術≥砌暈≮氏護&彥諺甲≥爭江社唪}其1咿摘要重整制度是破產法發(fā)展的重要成果。重整制度著眼于社會整體利益,首要目 的在于預防破產清算,復興企業(yè)。重整程序的制度設計有助于平衡債務人和債權 人雙方利益,從而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良好效果。但是由于重整制度自身的 特點和法律規(guī)定不夠完善等原因,債權人的利益時常會受到侵害,違背了重整制 度的立法目的和重整制度的宗旨。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 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此次破產法修改創(chuàng)立了我國的重整制度。 在破產法修改的過程中,我國借鑒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 并結合我國自身的司法實踐,對重整申請、重整計劃的制定、批準和執(zhí)行都作了 較為合理的規(guī)定。但是在理論和實踐當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也常處于不平衡 的狀態(tài),特別是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為此,本文將以重整程序的運 行為主線,討論在現有的立法狀態(tài)下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問題。全文主要分為五 個章節(jié): 第一章引言。在引言部分主要介紹重整制度的發(fā)展史,并進而引出本文將要 論述的問題和重點。 第二章論述破產重整中債權人權益保護的特殊性。這部分從分析重整制度的 特點和制度價值入手,論述了重整制度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 的利益以及債權人的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原因。 第三章涉及在重整申請中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問題。首先明晰了重整原因的 概念,在此基礎上,通過對比美國、日本等國的立法體例,提出我國的重整申請 人應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明確了債權人、債務人和出資人申請重整的條件。 第四章是本文的中心,論述了在重整計劃的制定、批準以及執(zhí)行的過程中對 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重整計劃制定中,分析了債務人和管理人分別為重整計劃 制定人時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然后介紹了我國及其他國家在重整計劃的通過、 批準過程中的相關制度,特別是法院強制批準制度對債權人的影響。最后,從重 整計劃執(zhí)行主體和監(jiān)督主體的角度,論述了如何加強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 第五章對本文進行了簡要的概括。關鍵詞:破產重整重整計劃債權人保護Abstractonsystemisallimportant achievement in the focusondevelopmentofReorientationis procedure iSasystempreventingbankruptcyasthe interests of society as a whole,and well as corporate recovery.Reorientation the interests of both debtorstosystem which is designedto balanceandthecreditors andtoachieve the maintenance of socio.economic order.However,duesystem’Sown characteristicsand theto1aw is inadequate and other reasons.the interests it damages the egislativeof creditors iSreorientationoftenvulnerableabuse,andintentof thesystem,contrary tothe purpose of the reorientationsystem.August 27,2006,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twenty-third meeting.adopteda onthe”PRC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The revisedbankruptcy law created bankruptcy Iaw drawssystem of China’8 reorientation.Theamendmentofadvanced legislative experienceourof the countries incom//lon a大學網nd1aw and civillaw,and combined withreasonable provisionsonown iudicial practice.It has laid down fairlythe application ofreorientation,and80,it doesthe draft,approvalnotimplementationof the reorientationnotplan.Evenguaranteethat theinterests of creditors willbe undermined.In this case.the interests ofboth sides aretoin an unbalanced state.This will be in the main 1ine of reorganization proceedings discuss thestateof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on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creditors.Thefull.text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Chapter Introduction.In the introductory part.I mainly introduce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reorientation system.and thus leadstothe questions which will bediscussed.The secondchapter deals with the particularity in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in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Tllis is part begins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value of the reorganization systems and expounds that one of the main objectivesiS tobalance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areand debtors.勰well弱thereasonwhy theinterests of creditorslikelytobe damaged. thisThethird chapter is concern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interests duringreason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organization.First,clear theto reorganize,onbasis,by comparing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OVer thepropose that the applicant shall belegislativeform,and IlimitedtoJoint—stock limited liabilityChina.Finally,I refine the conditions of application by the investors.company in creditors.debtors andThe fourth chapter isthecenterof this article.I discuss the interests protection inthe process of restructuring plan of the development,approvalandimplementation.Inthe restructuring plan under development,I analyse the multi—effect on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when the debtor and administrator all the implementer of the schemerespectively.ThenI introduce systems which influence thecreditors’interests mandatoryontheadop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restruction plan,in particular theapproval ofnIII目錄第1章引言………..…..………………………..1 第2章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特殊性…………..32.1破產重整程序的特點和制度價值…………………………..32.1.1破產重整程序的特點………………………………………3 2.1.2破產重整程序的制度價值…………………………………..32.2平衡對債務人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42.3重整程序對債權人利益保護造成的影響……………………..6第3章重整申請中的債權人利益保護……………………83.1重整原因的界定……………………………………….83.2重整申請人資格的界定………………………………….93.2.1各國關于重整申請人資格的規(guī)定……………………………..9 3.2.2重整申請人資格應限制于股份有限公司………………………..93.3重整前提條件的限定…………………………………..103.3.1明確債務人、債權人和出資人中請重整的條件………………….10 3.3.2重整的提出是否應當“有重建希望”…………………………12第4章重整計劃制定、批準、執(zhí)行中的債權人利益保護…….144.1重整計劃制定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144.1.1債務人作為繼續(xù)營業(yè)機構制定重整計劃方案……………………14 4.1.2管理人作為繼續(xù)營業(yè)機構制定重整計劃方案……………………154.2重整計劃通過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154.2.1重整計劃的分組表決……………………………………..15 4.2.2重整計劃的表決規(guī)則……………………………………..164.3法院的強制批準制度…………………………………..174.3.1法院強制批準制度應遵循的原則…………………………….17 4.3.2我國關于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規(guī)定……………………….184.4重整計劃執(zhí)行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204.4.1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主體……………………………………..20 4.4.2重整計劃的監(jiān)督主體……………………………………..21第5章結論……………………….…………….23 參考文獻………………………………………..24 致謝………………………….….………….…26 個人簡歷……………...……………………..…27第1章引言當今社會,企業(yè)已經成為了經濟生活的主要參與者。企業(yè)經營狀況的好壞對 一個國家的經濟發(fā)展影響甚大。企業(yè)的成立與發(fā)展需要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的不 斷完善。但由于競爭、經營狀況等原因,劣勢企業(yè)被淘汰在所難免。因此,建立 一個良好的企業(yè)淘汰和企業(yè)退出機制對維護社會經濟穩(wěn)定、促進企業(yè)制度不斷完 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企業(yè)破產法便應運而生。 重整制度是破產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重整制度首創(chuàng)于英國,完善于美國, 經歷了幾百年的發(fā)展。十九世紀英國運輸業(yè)的蓬勃發(fā)展促使社會經濟規(guī)模擴大, 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確立使鐵路公司迅速發(fā)展壯大,對當時的經濟發(fā)展產生了相 當大的影響。但是由于經營不善,一些鐵路公司出現了資金等問題,難以為繼。 于是,英國在1867年制定了鐵路法,規(guī)定對瀕臨破產的鐵路公司,可在法院監(jiān)督 下設置管理人進行管理。二十世紀初,英國公司法又規(guī)定管理人制度,公司的整 理程序初步建立。 同時期的美國也經歷了類似的經濟發(fā)展情況和破產清算制度和重整制度逐 步建立和完善。隨后美國又對重整制度不斷修改和補充,在1933年和1934年兩次 對破產法中的重整制度進行修訂,并在1984年通過了《破產法修正案》和《聯邦 商事判斷法》。美國的破產重整制度已比較完善,并為多個國家所借鑒。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新破產法)。新破產法的一大亮點就 是對重整制度的規(guī)定。新破產法在第八章以專章規(guī)定了破產重整制度,這也是我 國立法首次確立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以拯救企業(yè)為價值目標,在協商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借助法律手段 強行調整他們的利益,是在權衡各方利益沖突的基礎上作出的慎重選擇。對于陷 入困境又有挽救希望的企業(yè)來說,重整制度也有利于其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 能力,降低社會成本,實現經濟價值。1 基于破產重整的上述優(yōu)點,各國紛紛建立相關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在破產重整制度的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債權人的利 益得不到充分保護。由于在破產重整中所涉及的一般是規(guī)模較大、社會影響力較 強的企業(yè),而公司重整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企業(yè)的拯救和再生。在這個過程中人們往往會以此為目的,并將目光過多地集中于重整企業(yè)——也就是債務人,忽視1賈瑞果,張超,李雪靜:“我國企業(yè)破產重整制度的法律評析”,‘中國第二屆破產法論壇論文集》,第438頁。l得不到應 害重整制2第2章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特殊性2.1破產重整程序的特點和制度價值2.1.1破產重整程序的特點破產重整是指對無償付能力債務人的財產并不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 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訂重組計劃,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 照一定方式全部或者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xù)經營其業(yè)務。2重整制 度起源于英國,完善于美國,現在為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并不斷完善?傮w上看, 重整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重整程序具有優(yōu)先性。首先,重整程序優(yōu)先于一般的民事執(zhí)行程序。 進入重整程序之后,所涉及的民事訴訟程序和執(zhí)行程序暫行中止;其次,當企業(yè) 法人符合重整程序時,破產重整程序優(yōu)先于破產清算和破產和解。破產程序分為 破產清算、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三大程序,當這三個程序同時提出,并且債務人 同時具備條件時,法院應該優(yōu)先受理破產重整。 (2)申請的主體多樣化。破產清算程序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破產和 解一般由債務人提出。相比之下,重整程序的申請主體更加多樣化,包括債務人、 債權人、以及符合條件的債務人公司的股東。 (3)重整措施的多樣化。在重整程序的持續(xù)期間,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所以 重整的措施不僅包括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妥協與讓步,還包括企業(yè)部分或者 整體的出讓、企業(yè)的合并與分立、企業(yè)追加投資、從事經營租賃、新股票和新債 券的發(fā)行等。而其他破產程序中沒有這些措施。 2.1.2破產重整程序的制度價值破產重整制度己成為以破產預防為核心的現代破產法最主要的制度之一,有 重要的制度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重整制度體現社會整體利益原則,F代社會中,企業(yè)已成為社會經濟 的主要參與者,企業(yè)是否能夠良好運營與發(fā)展,對國家社會經濟的穩(wěn)定影響巨大。 破產制度的建立為企業(yè)提供了退出機制。與破產制度中的清算制度不同,重整制 度將企業(yè)復興置于中心地位,將關注的范圍擴大到企業(yè)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及其2李曙光:“有關新破產法中的重整制度”,《中國法學研究》,2004年第5期,第22頁。3興衰存亡對社會生活的影響,以社會利益為首要的價值取向,追求更高層次的公 平!八哑髽I(yè)置于中心地位時,并不僅僅著眼于包含在企業(yè)中的各方當事人的 利益,而且著眼于企業(yè)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以及企業(yè)的興衰存亡對社會生活的影 響!秤纱耍谄飘a重整制度中,國家干預的色彩比較強。 其次,重整制度維護利益平衡。在企業(yè)破產的過程當中,會涉及各方利益, 主要包括債務人、債權人、企業(yè)經營人和所有人、企業(yè)職工,甚至當地政府。如 何平衡各方利益成為企業(yè)破產制度能否順利實施和執(zhí)行的關鍵問題。破產重整制 度是最典型的以分配正義為尺度調整利益分配與損失負擔的制度。重整制度在承 認以犧牲債權人的部分利益為代價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前提下,需要防止對于一 方當事人(債權人)利益的過度侵害。4因此,破產重整制度在設計的過程中, 將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投資者(股東)聯系在一起,使之成為利益的共同 體,促使他們共同投身于困境公司的復興中來。 再次,重整程序建立債務人財產的價值發(fā)現機制。一般情況下,破產財產的 分配采取先來先得的原則,但是“在確實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多數債權人多采取 先下手為強的做法可能是錯誤的。即使債務人已經破產,如果債權人共同處理資 產的效果可能更好一些!飘a需要提供一種團體的、強制的程序使分散的債 權人變得像一個人!邓,保證債務人財產的整體性比讓債務人的財產解體更 具有價值是破產法從破產清算向破產預防,特別是破產重整轉換的基本依據。 破產重整的程序設計在于保證價值的發(fā)現與價值增值,因此無論破產重整如 何啟動、運行,都要保證債務人財產的增值問題,這也是債權人同意重整并與債 務人“妥協"的基礎。我國現行的破產法中雖未明確提出這一點,但在具體制度 設計過程中有所體現。如,重整計劃中的特殊批準權,要求存在包括“普通債權 依照重整計劃草案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于普通債權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 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在內的六個前提條件下才能得以實 行。62.2平衡對債務人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破產重整制度的價值目標是通過平衡各方利益,達到社會利益最大化的結果。對于破產重整中的兩個主要參與者——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平衡問題就成為重整制度設計的過程中所應該主要解決的問題。破產法的直接調整作用,是通 過其特有的手段保障債務關系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的最終公平實現,維護全3王衛(wèi)國:《破產法》,人民法院it{版社1999年版,第228頁。 4楊忠孝:《破產法上的利益甲衡問題研究》。北京人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頁。 5 Barry E.Adler,A Theory ofCorporate Insolvency,New York Law Review,72,May 1 997,p.364. 6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86條。4體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維護社會利益與正常經濟秩序。7 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保護的平衡首先體現在重整程序設立的宗旨中。如《法 國司法重整與司法清算法》第620.1條規(guī)定,為使企業(yè)得以保護,企業(yè)的活動及 就業(yè)得以維持,企業(yè)的債務得以清償,設立司法重整程序。8在法國法中,重整 程序的首要目的是保護重整企業(yè),使之不因為資不抵債而輕易進入破產清算,導 致企業(yè)的消滅,通過重整程序使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活動得以維持。重整程序的另一 個宗旨是企業(yè)的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債務能否得到清償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利 益,重整程序的立法宗旨中明確提出對債權人的利益加以保護,體現了兩者之間 的平衡。我國2006年8月27日通過的《企業(yè)破產法》中,第l條就開宗明義: 為規(guī)范企業(yè)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 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我國新破產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要同時保護債 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對雙方的利益加以調整和保護。 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保護的平衡還體現在重整制度的設計中。從重整程序的 申請到重整計劃的制定、批準以及執(zhí)行,都體現出法律對雙方利益的平衡。如為 了保證債務人的營業(yè)持續(xù),在我國新破產法第75條規(guī)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 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這就使“債務人獲得整頓的喘息空間,有 時間制定和批準重整計劃,并能采取其他步驟,例如取消不盈利的活動和負擔過 重的合同”9。擔保物權的凍結對擔保債權人產生了不利的影響。為了平衡雙方 之間的利益,法律又規(guī)定:擔保物權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 擔保債權人權利的,擔保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在重整程 序中,平衡雙方利益的制度還有很多,比如管理人監(jiān)管制度、取回權行使的限制 和股權分配和轉讓的限制、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后的債務免除等。2.3重整程序對債權人利益保護造成的影響重整程序的啟動會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產生不同的影響。在重整程序能夠順利 完成的情況下,債權人將獲得比在破產清算中更多的利益。企業(yè)面臨清算或者重 整時,一般都是負債遠多于資產,也就是說債權人無法獲得足夠的清償。在破產 清算中,債權人能夠獲得的清償比例是很低的,普通債權人往往會損失全部債權。 在這種情況下對企業(yè)進行重整,從而給了企業(yè)一個重新復興的機會。如果企業(yè)能 夠在重整的過程中復興,資產的規(guī)模將會增多,債權人受償的可能性和比例也將 更大。這也是債權人積極參與破產重整、贊成重整計劃的原因和動機。7王欣新:“新破產法.諺法思想的創(chuàng)新”,載‘破產法論壇'第l輯,王欣新,尹正友主編,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第l版,第3頁。8李飛主編:<當代外國破產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l版,第358頁。 9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產立法指南》,2006年紐約,中文版,第77頁。5重整程序以平衡雙方的利益為出發(fā)點,但是在破產重整程序的實施過程當中 債權人的利益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債權人受清償時間將會延遲。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法院一旦宣布債務 人破產,債權人將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但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在重整期 間內的請求權將自動停止。重整期間是重整程序開始后的一個法定期間,在美國 稱之為“凍結期間”(periodoffreeze),在澳大利亞稱為“延緩償付期"(moritorium),在法國稱為“觀察期間",其目的在于防止債權人在重整管理期 間對債務人及其財產采取訴訟或其他程序行動,維持債務人的繼續(xù)營業(yè),以便保 護企業(yè)的運營價值和制定重整計劃。10重整程序終止之前,重整期間將持續(xù)較長 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內的債權人權利將受到限制。即使重整期間結束之后,在重 整計劃的執(zhí)行期間,債權人得到清償的期間也是很長的。例如,法國法律中的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年限——即延期償債年限,在1985年的重整中并沒有規(guī)定,在實踐中曾有的高達25年;即使在1984年的475號法律中作出了規(guī)定,最高期限也有11 年之久。在如此長的時l’日J內,清償有時對債權人來講已經失去了意義。 其次,債權人承擔重整失敗的風險。各國破產法(或者在公司再生法)中一 般都規(guī)定債務人和債權人均可提出公司重整,例如在我國的企業(yè)破產法第70條中 就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 進行重整。但是,在實踐中,重整申請大多是由債務人提出的,債權人很少自愿 提出重整申請。這主要是因為重整的成敗對于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影響截然不同。 對于債務人來說,如果重整成功,債務人可以擺脫債務,重新回到市場中來,因 清算帶來的資格限制和失敗象征都不存在。即使重整失敗,最多是和清算同樣的 結果,而債務人借重整之機得以繼續(xù)經營,也未嘗不是受益。對于債權人來說, 如果重整成功,債權人會受益;如果重整失敗,債權人(主要是大債權人和擔保 債權人)將會受到比清算更大的損失!c債務人不同,債權人在重整制度中是有 風險的,這就是很少有債權入主動提出重整申請的原因。這種風險的原因首先主 要表現在破產重整中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不足。 正如美國學者波斯納指出:“公司重整并非靈丹妙藥……在清算中將喪失工 作的經理和在清算中將不可能取得任何東西的小債權人,都會在即使清算使財產 更有價值時也使公司生存下去。如果重整能使股東在重整企業(yè)中得到很小的股本 利益,他們也會對重整極感興趣。因為重整對他們來說是一個沒有任何損失的建 議。如果企業(yè)盈利了,他們就可以分到利潤;如果它失敗了,全部損失就落到債 權人身上。所以,正像有些破產案件中由于可能使大的債權人將成本加于其他利 益人而使清算為期過早一樣,重整也可能在有些案件中由于可能使經理人、小債10王衛(wèi)囝:‘破產法精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8頁。 11楊忠孝:‘破產法上的利益平衡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lO月第l版,第137頁。6權人和股東將成本加于其他債權人而使清算不適當地延期。川2這也就是說,現有 的重整制度很難做到利益的平衡,一方面對公司的管理人和利益已經無法保障 (這種利益的損失是經營風險的必然)的小債權人是很有利的,但是另一方面卻 使大債權人,特別是有擔保利益的大債權人承受重整所帶來的不利后果。 在這種情況下尋求一種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了。2【美】理矗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528頁。7相似之處,其實質涵義都是相同的。 沒有將重整原因限于實際的支付不能,債務人在可能發(fā)生支付不能的情況下 也可以申請破產重整,這樣的規(guī)定適當放松了重整原因條件。放松重整原因的限 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兩個考慮: 其一,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很難了解債務人的經營狀況,企業(yè)除了注冊資 金公開外,其生產經營狀況、盈虧狀況處于保密的狀態(tài),是否嚴重虧損,債務人 一般是不會向債權人提供真實的經營狀況的。在這種現有的條件下,債權人的權 益就不能及時得到保護。只有放寬重整申請的條件,當債務人有喪失清償能力的 可能性時即可提出重整。 其二,這樣可以使雙方的利益糾紛較快進入司法程序,由法院在了解債務人 具體情況的條件下加以公正地評判,這樣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是有利的,從而有 助于現代市場經濟中企業(yè),特別是大型企業(yè)防范來源于市場、社會的多種風險, 有助于預防破產、企業(yè)維持和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惩跣l(wèi)國:‘破產法精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頁。83.2重整申請人資格的界定3.2.1各國關于重整申請人資格的規(guī)定關于重整申請人的規(guī)定,各國有比較大的差別,主要體現在申請人資格的限 制有所不同。《法國商法典》第620-2條規(guī)定,司法重整和司法清算適用于所有 商人、手工業(yè)者、農業(yè)生產者以及所有私法法人。《美國破產法》中并未對破產 申請者的資格進行明文限制,應當推定認為其重整程序的申請適用于破產法規(guī)定 的所有主體,其范圍和《法國商法典》中的規(guī)定類似。在美國法中,雖然個人債 務人也可以提出重整申請,但是由于其第13章中規(guī)定的個人債務調整程序更適 合于個人適用,并且債務人需要付出的成本要遠低于第1l章程序(即破產重整 程序)的成本,所以個人破產程序通常都會選擇第13章中所規(guī)定的程序。并且 第11章中規(guī)定的重整程序過于復雜,費用高昂,不僅個人無力承擔,即使是絕 大多數中小企業(yè)也無力援用。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一些資本結構復雜, 規(guī)模龐大的巨型公司才會利用公司重整程序。H因此,適用第11章破產重整規(guī)定 的一般是企業(yè)主體,而非個人。 而日本、英國、韓國等國家卻采用了不同的立法實踐,將重整程序僅適用于 股份有限公司。如,日本《公司更生法》第l條規(guī)定更生程序僅適用于股份有限 公司。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公司法”對適用范圍有更嚴格的限制。根據該法第282 條的規(guī)定,重整程序的申請人以公開發(fā)行股票或者公司債的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其立法理由是公司重整如果范圍太過寬泛,則很可能發(fā)生以重整為手段達到規(guī)避 破差或者拖延債務履行的目的。15 我國新破產法規(guī)定重整程序適用于所有的企業(yè)法人。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 70條規(guī)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權 人進行重整。 因此,從世界范圍來看主要發(fā)達國家的重整制度一般僅限于股份公司或者上 市公司等大型企業(yè)。美國破產法中雖規(guī)定適用范圍寬泛,但是在實際操作當中, 則將重整的對象現定于大型的公司企業(yè)。 3.2.2重整申請人資格應限制于股份有限公司雖然各國對重整申請人資格的規(guī)定不一致,但是從實際出發(fā),應以限制于股14[美]愛潑斯坦等:‘美國破產法》.韓長印等譯,中國政法人學}“版版,2003年9月第1版,第6頁。 15李永軍:“論破產法的結構程序”,載《破產法論壇第一輯》,王欣新等主編,法律}II版社,2008年5月第l版,第15頁。9份有限公司為宜。理由有以下幾點: 首先,企業(yè)重整的價值取向在于通過對公司進行維持、重整進而起到協調多 方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作用。當今社會,大型公司和企業(yè)在社會經濟生活 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涉及面較為廣泛,如果破產帶來的將是巨大的社會連 鎖效應。大型企業(yè)破產倒閉將會帶來大批工人失業(yè)和社會生產力的極大浪費,損 害債權人的利益,地方財政收入也可能會大幅度減少,甚至可能造成社會秩序的 不安定。破產重整制度通過挽救處于困境而又有希望的股份有限公司來實現這一 價值目標是有必要性的。 其次,重整程序自身的復雜性,決定了其適用于中小企業(yè)會得不償失。從重 整成本與企業(yè)自身價值的比較來看,對一些小的企業(yè)進行重整,其費用往往會超 過本身存在的價值。并且小企業(yè)獲得重整成功的概率也比較低。從國外的數據來 看,美國大公司獲得重整成功的比率在86%,而小企業(yè)重整成功的幾率只有23%。 并且,重整程序本身的適用比例也是比較低的,即使在美國這種破產案件比較多 的國家,適用第11章重整程序的案件所占比例一般只在0.7%左右。重整程序這 樣一種比較復雜、耗時并且要耗費大量司法資源的司法程序,應當用于對社會公 眾利益有較大影響的有較大規(guī)模的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相對而言規(guī)模較大,對社 會經濟和公共利益影響較大,適合作為重整程序的適用對象。 再次,股份有限公司有完善的公司財務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在重整期間, 債務人可以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這樣債權人會處于相對劣勢的地位,法院 賦予了債權人監(jiān)督的權利。但是中小企業(yè)由于行政制度、財務制度、管理制度相 對不夠完善,債權人很難實施有效的監(jiān)督。股份有限公司相對其他類型的企業(yè)受 到更多的約束,企業(yè)財務信息更加公開透明,限制重整程序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比較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和其他相關人的利益。 最后,從我國的具體情況看,在現階段,我國財產征信制度不發(fā)達,社會信 用狀況不佳,在財產狀況不清晰、不透明的狀況下,將重整程序適用于所有企業(yè) 法人,給部分債權人利用重整程序逃債提供了機會。3.3重整前提條件的限定這里所說的重整前提條件,是指除重整原因、重整人資格限定之外的其他啟 動重整的條件的限定。 3.3.1明確債務人、債權人和出資人申請重整的條件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70條規(guī)定,債務人、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債IO務人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 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之所以允許債 務人的出資人提出重整申請,主要是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其一,出資人從 企業(yè)拯救中可以得到比企業(yè)法人機關更大的利益,因而具有更強的拯救企業(yè)的動 機;其二,企業(yè)的出資人為挽回自己的投資,可能為拯救企業(yè)做出新的投資,從 而更加有利于企業(yè)的復活。16應當說,這樣的制度安排照顧到了債務人、債權人、 出資人的利益需要,也兼顧了公司團體自治與外部干預的利益調整,是比較合理的。但是,應當進一步明確債務人、債權人和出資人提出重整的條件:首先,對 于債權人來講,提出公司重整屬于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債權人提出重整 應當經其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這也與《公司法》相符 合。其次,申請債務人重整的債權人所持債權應當達到一定的數量。由于企業(yè)的 債權人眾多,其占有的債權比例也相差很大,如果任何債權人都可以任意提出債 權人重整,將不利于保護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權益。再次,企業(yè)的注冊 資本和實際資本往往會有差別,中國《企業(yè)破產法》中所規(guī)定的出資額占注冊資 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不如直接規(guī)定股權或者投資份額占企業(yè) 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投資人可以申請債務人重整,這更加有利于保護出資 人的權益。 有的學者指出,在我國《企業(yè)破產法》中,第2條和第70條規(guī)定了債權人 可以在債務人未進入破產程序時直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重整,但在這種情況 下,卻未授予債務人對債權人的重整申請?zhí)岢霎愖h的制度。并以此認為《企業(yè)破 產法》授予了債務人對債權人申請破產時提起異議的權利,但破產重整制度卻缺 失了相同的制度,這是制度設計的一大缺陷。 筆者認為這是對破產重整制度中相關程序問題產生的一種誤解!镀髽I(yè)破產 法》第7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債 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需要注意的是,重整申請分為初始申請和后續(xù)申請兩種 情況,人民法院針對兩種情況的具體操作程序有所不同。初始重整申請是在人民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以前提出的對債務人適用重整程序的最初申請。對于初始重整 申請,人民法院的重整裁定應當與受理破產同步進行,也就是說在適用新破產法 第71條的同時,同樣適用第10條關于債務人可以提出異議額規(guī)定。后續(xù)重整申 請是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對債務人適用清算程序的申請后、破產宣告之前提出的 重整申請,法院在受理之后,已經啟動的破產程序轉入重整程序。對于后續(xù)重整 申請,人民法院的重整裁定單獨進行,不適用第10條的規(guī)定。但是此時的破產16王衛(wèi)國:‘破產法精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頁。ll程序已經進入了受理狀態(tài),債務人的異議已經提出過,在此種情況下,已不需要 再次提出。 但是無論在那種情況之下,人民法院在審查重整申請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把 握受理的標準,不能讓重整程序淪為債務人阻止債權人實現自己合法債權的手 段,從而偏離其立法宗旨,不能使重整程序變成政府以不當的行政干預破壞國有 企業(yè)市場化破產的避風港。 3.3.2重整的提出是否應當“有重建希望’’除了對公司重整的適用范圍做出限制以外,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和保證公司重 整目標順利實現,各國立法還規(guī)定了重整公司所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主要有以 下兩種模式:第一種以日本會社更生法為代表,要求重整公司必須是“事業(yè)的繼 續(xù)發(fā)展發(fā)生顯著障礙,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且“又有重建希望”的股份有限 公司。17我國臺灣地區(qū)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公司重整除了要滿足“財務困難,暫停 營業(yè)或者有停止之虞”作為重整原因,同時將重整的希望作為重整程序的啟動條 件。第二種以美國破產法為代表,當債務人提起自愿整頓申請時,只要債務人認 為自己需要整頓并希望進行整頓,就可以提出申請,并不要求債務人有重建的希 望。但是,當債務人以外的人提出重整程序時,必須證明存在重整原因,法院才 能批準重整程序的開始。對于是否具備再建的希望,法院也并不作進一步的審查。 我國的《企業(yè)破產法》也并未要求債權人、債務人和出資人提出重整時需要 證明企業(yè)尚有“重建的希望"。筆者認為,不要求對企業(yè)重整須具備“有重建希 望”的條件是適當的。 其一,當債權人、債務人和出資人提出重整時并不十分明了企業(yè)是否還可以 復興或者重建。特別是對于債權人更是加大了提出重整的負擔。由于債權人一般 并不掌握債權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要證明債務人尚有“重建的希望"是很 困難的,證據難以提供。正如王衛(wèi)國教授所講,“當人們站在程序的入口處時, 企業(yè)復興的可能性通常還不明朗。這是一個需要在程序開始以后加以確定的事 實。把大門敞開一些,同時給那些在進門以后被證明為無可挽救的企業(yè)隨時留著 出口,這也許是一個更明智的選擇。" 其二,至于是否有“重建的希望",按照現在通行的做法,應當交由法院審 查。由于這是一個預見性的判斷,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官主觀裁量的問題,這樣就 對法官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一方面,雖然立法可以通過要求當事人提出詳實的 證據材料,為法官的裁定提供信息參考,但是這并不能保證法官可以據此作出正 確、合適的判斷。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配套制度缺乏。比如,臺灣地區(qū)公司法"《日本會社更生法》第l條和第30條。12規(guī)定 官的以依13、批準、執(zhí)行中的債權人利益保護利益的保護保護債權人的清償利益是重整制度的重要目標之一,在重整期間重整計劃本 身對債權人利益影響最大,因此選擇重整計劃制定的主體是十分重要的。這體現 出重整計劃中各種利益的平衡。 重整計劃制定的主體規(guī)定,各國有不同的做法。主要有兩種立法例:第一種 以R本為代表,以管理人制定為原則,其他人制定為例外;第二種以美國為代表, 以債務人制定為原則,其他人制定為例外,如美國破產法典第1 121條規(guī)定,在第 11章救濟裁定發(fā)布之后的120天內,債務人享有提出第11章方案的專有權利。從 中可以看出,在重整計劃的制定人問題上,各國~般都是堅持誰管理誰制定重整 計劃的原則。如果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和營業(yè)事物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債務人 即為重整計劃的制定人;如果由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事務的,管理人即為重整 計劃的制定人。 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80條也做了相關的規(guī)定: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 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由管 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這種規(guī)定了符合了“誰管理誰制定’’原則。下面以我國 立法為例,分析不同主體制定重整計劃的利弊。 4.1.1債務人作為繼續(xù)營業(yè)機構制定重整計劃方案根據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73條規(guī)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 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根據“誰管理 誰制定"的原則,由債務人制定重整計劃是適當的。本條的規(guī)定有些接近于美國 法上的“占有中的債務人’’的概念。 由債務人制定重整法案的優(yōu)點在于,在重整期間面臨的是一系列十分復雜的 重整計劃和各種利益的調整與平衡,無論是對企業(yè)自身的了解還是對企業(yè)財產狀 況的掌握,債務人在繼續(xù)營業(yè)機構中的操作都具有一定的優(yōu)勢,畢竟債務人的管 理層比臨時組成的管理人更了解情況,也更加熟悉企業(yè)的內部系統(tǒng)、企業(yè)管理以 及企業(yè)所處的市場狀況。如果從拯救企業(yè)的效率方面考慮,這無疑是十分有利的 選擇。因此,采用適當的機制,發(fā)揮債務人管理層的管理經驗和業(yè)務能力,是立14法中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允許債務人在一定條件下的自行管理,不失為一 種側重效率的制度安排。18這種安排能夠充分發(fā)揮債務人的優(yōu)勢,最大限度節(jié)約 交易成本。 但是,債務人作為利益的相關者,容易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和其他利益相關人 的利益。對此除了在重整計劃制定的過程當中由管理人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外,主要應 由債權人會議在審閱和通過重整計劃中把關。所以,債權人在制定計劃的過程當 中,為了能夠使重整程序順利完成,實現企業(yè)的復興,應當考慮各方利益訴求, 制定合理的重整計劃和方案。 4.1.2管理人作為繼續(xù)營業(yè)機構制定重整計劃方案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74條規(guī)定,管理人可以負責管理公司財產和營業(yè)事務。 與債務人自行管理相比,管理人作為繼續(xù)營業(yè)機構有自身的優(yōu)勢和特點。首先, 管理人處于中立的地位,并職業(yè)道德的約束和監(jiān)督人的監(jiān)管,自身受到能夠公正 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管理人具有相關的專業(yè)知識,這是在企業(yè)重整過程 中所不可獲缺的。 其次,管理人制定重整計劃也有不利的一面。管理人一般是外聘人員,也存 在著不熟悉債務人經營情況、不懂市場行情和管理技能等諸多的劣勢。為了彌補 這種缺陷,法律規(guī)定管理人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yè)事務。 一般說來,管理人地位中立,能夠在制定重整計劃的過程中考慮到債務人、 債權人、企業(yè)職工等各方利益相關人的權益,從而制定出能讓各方能夠接受的重 整方案。4.2重整計劃通過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重整計劃制定后需要批準方可執(zhí)行,重整計劃的批準程序是對重整計劃的最 后一道把關,也是各相關利益方進行利益妥協的重要程序。因此,債務人或管理 人制定重整計劃后,必須交由債權人和股東審查通過,債權人和股東審查通過重 整計劃,以表決的方式進行。 4.2.1重整計劃的分組表決重整計劃實行按債權分類進行表決是當今國家的通行做法,我國破產法采用 了這一通行的做法。所謂分組表決制是指按照權利的實質相類似性標準,將債權1。王衛(wèi)國:《破產法精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頁。15若干個表決組,以組為單位分別進行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以各組 重整計劃草案通過標準的表決制度。如果分組不當,會造成同一類 到不同的對待,甚至會發(fā)生重整計劃草案的指定人為了有利于表決 通過而作出違反債權平等原則的分組安排。 為了克服這一缺點,我國破產法實行強制分組的原則,將重整計劃中的債權 分為四類:有擔保的債權、勞動債權、稅款和普通債權。19第83條規(guī)定按照第八 十條的規(guī)定分組表決。可見,我國對債權人分組遵循的是這樣的原則: 第一個原則是每一組內成員的權益或者應有的權利應實質上相同。如果債權 人的債權或利益“與該類別當中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或者利益實質上相似’’,那 么他們就能夠被歸到一個類別當中。這樣的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為了優(yōu)待某類 債權人,從而違反債權平等的原則。對于每一組內成員的權益“實質上相同”的 認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是簡單地把債權人分為擔保債權人和無擔 保債權人兩大類,而是要更細致地進行分組。較為細致的分組能夠更準確地反映 不同債權人的意見,從而有助于重整程序的繼續(xù)進行!薜诙䝼原則是重整計劃 可以對不同組的債權人提供不同的待遇,但對同一組內的債權人必須要給予平等 的待遇。這個原則雖然會導致不同組之間產生差別待遇,但實際上對重整程序的 進行是有利的。不同的債權給予不同的對待并不違反債權平等原則,相反這正是 公平的一種體現!皩鶛鄬嵭蟹诸惖氖滓康氖沁_到給予債權人公平和公正待 遇的要求,對類似情形的債權同等處理,確保重整計劃對某個特定類型的所有債 權人給予一系列同樣的條件。這是確保按照破產法中確立的優(yōu)先順序處理優(yōu)先權 或者優(yōu)惠債權的一種方法!玻 以上兩個原則能夠保證表決分組的合理性,也為重整計劃的順利通過奠定了 基礎。 4.2.2重整計劃的表決規(guī)則在表決規(guī)則的立法例上,大致可分為單一標準制和雙重標準制。單一標準是 指僅以表決權所占份額或者表決人數計算;雙重標準是指不僅規(guī)定了表決權額, 也規(guī)定了人數的限制。 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84條規(guī)定:“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 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已確定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第86條規(guī)定:“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19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83條。20[美]愛潑斯坦等:‘美國破產法》.韓長印等譯,中國政法人學出版版,2003年9月第1版,第733頁。 21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產立法指南》,2006年紐約,中文版,第194頁。16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笨梢姡覈扇〉氖请p重標準制,即要求表決權額 和表決人數都須滿足一定的比例。 筆者認為,我國立法采取的雙重標準制是較為合理的,能夠充分保障債權人 的權益。首先,在表決人數限定方面,是“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 數,而不是要求某一組的全部債權人數過半數。這就是說,即使有的債權人不參 加,在一定程度上不會阻止重整計劃的通過,并且可以借此促使債權人列席會議。 其次,雙重標準制可以克服以債權額或股權額為標準計算結果從而可能發(fā)生少數 大的債權人或股東左右局面的弊端。如果采用單一標準制會使少數大的債權人或 股東同意與否直接決定小組的表決結果,而使其他債權人形同虛設。所以,雙重 標準制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這種情況的發(fā)生,保護小額債權人的利益。4.3法院的強制批準制度重整程序之所以能夠較為有效地避免企業(yè)破產,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具有 較其它程序更強的強制性。在重整計劃批準通過的程序中,這種特點體現地比較 明顯。只要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及出資人組以法定多數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經法 院批準,對所有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未獲全部表決組通過時,如重 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定條件,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行批準。 法院可在保證反對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損害等法定條件下強制批準重整計劃,以避 免因部分利害關系人的反對而無法進行重整。 4.3.1法院強制批準制度應遵循的原則各國立法中,往往會通過法院的強制批準制度來保證重整計劃的通過。如在 《美國破產法典》中,當出現重整計劃草案經過表決組經過與債務人或者管理人 協商后仍然未能通過時,法院會根據最大利益原則和絕對優(yōu)先原則,行使批準權。 根據《美國破產法典》第1129條(b)(1)款的規(guī)定,重整計劃必須要符合正常 批準的條件,這是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前提。 日本也有類似規(guī)定。《日本公司更生法》第234條規(guī)定:(一)在就更生計劃召 集的關系人會議上,即使有的組未得到法定額或法定數以上表決權人的同意,法 院亦可變更計劃草案,為該組的更生債權人、更生擔保權人或股東,訂定依下列 方法中某方法保護其權利的條款,而作出計劃認可的裁定:l、對于更生擔保權 人,使擔保權的標的財產、權利依然存續(xù),將其移轉于新公司、轉讓他人或保留 于公司;2、對于更生擔保權人,將其權利標的財產;對于更生債權人,將應抵 充其債權清償的公司財產;對于股東,將應抵充剩余財產分配的公司財產,以法17價額(關于擔保標的財產,作為無擔保權負擔者估價)以上價額變 中扣除變賣費用后的余額實行清償、分配或將其提存;3、將法 正交易價額支付于權利人;4、以其他類似前項的方法,公正、 平衡的保護債權人.(二)關于計劃草案,如果可以明確預見在關系人會議上,有 的組不能得到法定額或法定數以上表決權人的同意,法院因計劃草案制作人的申 請,可以為該組的更生債權人、更生擔保權人或股東,預先訂定以前款所載某方 法保護其權利的條款,而許可計劃草案的制作。(三)有前款申請時,法院應征求 申請人及該款所定組名以上權利人的意見。 由以上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在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情況下,應當符合以 下原則: 一是公平對待原則。根據美國破產法的規(guī)定,如果一組債權人或者股權持有 人反對一項整頓計劃,該項整頓計劃就要保證這些持有反對意見的組獲得公平對 待,即根據破產法而處于同一優(yōu)先順序的債權入必須獲得按比例清償。 二是債權人利益最大原則。即一項重整計劃必須保證每一個反對這項計劃的 債權人或股權持有人從重整程序中都至少可以獲得他在清算程序中本可以獲得 的清償。債權人利益最大原則適用于某一組內的持反對意見的人,而公平對待原 則并不適用任何個人,而使適用持反對意見的組。22兩者適用的范圍和情況是不 一樣的。 三是絕對優(yōu)先原則。絕對優(yōu)先原則有包含兩項內容:其一,如果任何一組債 權人或者債權持有人中有人反對一項整頓計劃,該整頓計劃就必須保證,只有這 個組的成員獲得充分清償后,在優(yōu)先順序上低于這個組的其他組才可以開始獲得 清償。其二,整頓計劃還必須保證,在這個組獲得充分清償之前,優(yōu)先順序高于 這個組的其他各組不能獲得超過其債權額百分之百的清償。優(yōu)先原則的宗旨是, 破產法對清算程序所規(guī)定的優(yōu)先順序在重整程序中對那些持反對意見的組必須 同樣適用,不會因整頓計劃的被批準而受到不合理的損失。23 4.3.2我國關于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規(guī)定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87條第2款中也規(guī)定了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制度: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 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 重整計劃草案:(一)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 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并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22潘琪著:‘美國破產法》,法律}l{版社1999年第l版,第224頁。 23潘珙著:‘美國破產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25頁。18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按照重整計劃草案,勞 動債權和稅款請求權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三)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計劃草 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 重整計劃草案;(四)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 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五)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并且所規(guī)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六)債務人的 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此項法律規(guī)定了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六個條件,其中前四項條件是不同 表決組的債權在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時應當享有的基本待遇條件。第五項 是對重整計劃的公平性要求,第六項是對重整計劃的可行性要求。上述規(guī)定也體 現了上述三個原則,能夠較充分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特別是持反對意見的債權 人或者債權人組。 從中也可以看出,我國法院強制批準的界定主要是采用了清算檢驗標準。所 謂清算檢驗標準,是指債權人依照重整計劃可獲得的清償,不低于他們在債務人 破產清算的情況下能得到的清償分配。24這種標準有利于進行量化,具有可操作 性。 有學者提出,在第87條中規(guī)定,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 償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 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這一表述就意味著如果該表決組 已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即使重整計劃中規(guī)定的清償比例少于清算比例,該表決組 中持反對意見的債權人也必須同意。這樣不能充分保護表決組中持反對意見的債 權人的利益。法院在審查重整計劃時,“應當審查重整計劃的制作過程及其實質 內容有無違法、有無公平、有無執(zhí)行之能力;在重整計劃中關于商機、營運決策 等純粹商業(yè)營業(yè)事業(yè)之判斷或者預測。"25 筆者認為,《企業(yè)破產法》中第87條的規(guī)定,能夠較好地體現法律的強制性 與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合。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當事人是自身經濟利益的最終 決定者。雖然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該表決組中持反對意見的債權人在清 償比例少于清算比例也必須同意,但這種情況下只要是債權人組自己決定的最后 結果,法律就沒有必要強制干預。同時我們可以相信,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 性考慮,債權人在表決的時候必然會權衡利弊后作出決定,這種決定應當受到法 律的尊重。同時,關于法官應對債務人的經營法案進行可行性判斷的問題,實際 上是商業(yè)判斷而不是純粹的法律判斷。這已經超出了法官裁判的范圍,不應對此24王衛(wèi)國:《破產法精義》,法律{lI版社2007年版,第260頁。 25王仁宏主編:《商法裁判百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頁。19苛求。如果有必要,法院可以征詢專家的意見或者舉行聽證會。重整計劃執(zhí)行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重整計劃經表決組表決通過并被法院批準或者強制批準后對所有債權人具 遍的約束力。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主體,即執(zhí)行主體和監(jiān)督4.4.1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主體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主體,各國有不同規(guī)定,總體來講有三種體制:一是債務人 法程序外無任何監(jiān)督的執(zhí)行;二是在司法外由管理人監(jiān)督下的債務人執(zhí)行; 在司法程序內由指定的專人負責執(zhí)行或者由其監(jiān)督債務人執(zhí)行。由于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并且債務人是主要利益的牽扯者,如果在沒有監(jiān)督的情況下由其執(zhí)行重整計劃,就無法避免道德風險。因此, 第一種立法體制一般不被采用。 第二種體制即為我國現在立法當中所規(guī)定的方式。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 89條規(guī)定,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zhí)行,但是必須受到管理人的監(jiān)督。這種立法 模式較好地平衡了債權人、債務人等各方利益相關人的利益,能較好地保障重整 計劃的執(zhí)行,實現重整目的。 第三種體制在我國新破產法草案中曾被采用,以日本法為典型。根據相關 規(guī)定,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期間,破產案件仍未終結,重整計劃由根據該計劃確定的 重整執(zhí)行人,即管理人負責執(zhí)行。這種立法體制雖然能夠限制債務人的權限,將 債務人的道德風險降到最低,但是弊端也是很明顯的,即對債務人的不信任導致 了效率的降低和司法成本的增加,使重整計劃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很多困難和阻 力。 我國現在采用的第二種立法體例雖然有諸多優(yōu)點,但是由于執(zhí)行主體過于單 一,在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過程中缺乏選擇性,即只要債務人沒有盡到自己的執(zhí)行義 務,只能由法院宣布重整失敗而宣布公司破產清算。這種情況下既不利于公司的 運營發(fā)展,也會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進一步的侵害。 美國在執(zhí)行人的規(guī)定方面有諸多優(yōu)秀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對于破產重整人 的選任,按照美國破產法的規(guī)定,是以債務人續(xù)任為原則,以他人擔任破產重整 人為例外,只有在原公司執(zhí)行機構不適合擔任時,才由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重 整計劃執(zhí)行人稱之為托管人。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原則上不任命受托人,以債務 人擔任重整人為常規(guī),只有在債務人存在欺詐行為或不當行為,或者嚴重缺乏業(yè)20務能力時才能指定托管人。根據《美國破產法典》第1104條(a)(1)的規(guī)定, 任命托管人需要充分的“正當理由",實踐中這種正當理由并沒有一個清楚地界 定。如果債務人減少了擔保債權價值或者使破產財產消耗殆盡,那么這些不當行 為再加上債務人未能在賬面上充分記錄這些交易,兩者結合在一起就足夠構成任 命托管人所需要的“正當理由"。26美國法的此項規(guī)定,既能保證以債務人擔任重 整計劃的執(zhí)行人為原則,在充分的監(jiān)管之下保證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效率,節(jié)約司法 資源,又能在債務人不盡職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其他執(zhí)行主體代行其職,而不至 于使重整計劃失敗,給相關利益人帶來更大的損失,這一點是值得借鑒的。 4.4.2重整計劃的監(jiān)督主體無論是債務人還是管理人擔任重整計劃執(zhí)行人,各國破產法都規(guī)定其必須盡 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并為此規(guī)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重整計劃監(jiān)督機構或者主 體的出現對約束執(zhí)行人的行為,保證重整計劃的順利實施,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對于對重整計劃執(zhí)行的監(jiān)督主體,各國也有不同的規(guī)定:日本法只規(guī)定了管 理人執(zhí)行重整計劃的主體資格,因此對其管理人義務要求嚴格,如日本《公司更 生法》第98條第4款規(guī)定:(~)管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執(zhí)行其職務;(二) 管理人疏忽欠款規(guī)定的注意時,對利害關系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按照美國破 產法的規(guī)定,在重整申請后應盡快成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享有廣泛的 權力,可以調查債務人在重整期間的經營活動、資產負債情況以及一切其他與重 整計劃有關的事項,“破產法賦予其這種權力,當然是為了確保整個整頓程序中 債權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護。"27 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90條規(guī)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 在重整計劃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期內,由管理人監(jiān)督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在監(jiān)督期內,債務 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zhí)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我國破產法規(guī)定的重 整計劃監(jiān)督還存有需要完善之處: 首先,應當明確債權人委員會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中的監(jiān)督權。我國《企業(yè)破產 法》第7章第2節(jié)中規(guī)定了債權人委員會,根據本法的68、69條的規(guī)定28,我們 可以推定出債權人委員會有監(jiān)督債務人執(zhí)行重整計劃的權力。因為,既然債權人 會議是破產清算和重整程序中的權力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是監(jiān)督機構,在破產清 算程序中具有監(jiān)督職責,可以推定其在重整程序中也應當具有監(jiān)督職責,特別是 從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能來看,我們更能確定這一點。當在重整程序復雜、案件影26[美]愛潑斯±嗵等:《美國破產法》.韓長印等譯,中國政法人學出版版,2003年9月第1版,第744頁。 27潘琪:《美固破產法》,法律il;版社1999年版,第198頁。 囂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68、69條。2l其次,應當明確管理入以及債權人委員會在重整程序執(zhí)行中對債權人監(jiān)督權 的具體權限。我國立法只規(guī)定了管理人報告執(zhí)行重整計劃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 況,對監(jiān)督人的具體職責則缺乏明確規(guī)定,不利于監(jiān)督人履行監(jiān)督職責。法律應 當在債務人處理重大財產方面作出規(guī)定,明確監(jiān)督人的監(jiān)督權,如涉及土地和房 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營業(yè)的轉讓、設定擔保等影響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同時 還應賦予監(jiān)督人對債務人人事變動方面的監(jiān)督權,如債權人管理人員的變動、董 事的變動、重大的減員計劃等;最后,應當賦予監(jiān)督人對管理人經營管理方面的 監(jiān)督權,如重大信息的披露、影響企業(yè)發(fā)展的合同或者經營計劃、企業(yè)的股權變 動等方面的內容。掙丁文聯:《破產程序中的政策目標與利益平衡》,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第261頁。22第5章結論重整制度在我國的引進和確立,為那些陷入困境的企業(yè)點燃了重生的希望, 同時對保護了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以及企業(yè)職工等各方利益主體的權益,具 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在英美等國家,重整制度已經經歷了幾百年的發(fā)展和完善, 但是依然存在許多缺陷和不足。相比之下,我國破產重整制度建立不久,勢必要 和我國現行的制度、規(guī)范以及現有的社會狀況不斷融合,適應經濟發(fā)展的新形勢, 解決新問題,逐漸本土化。在這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中,許多問題會不斷涌現,需 要我們在實踐和理論上不斷探索,其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是這些問題中比較突 出的一個。 債權入利益保護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的缺陷,也有法律執(zhí)行過 程中的不足。從立法方面來看,重整程序適用范圍過于寬泛、監(jiān)督主體的權力規(guī) 定不明確、債權人參與程度較低等都可能對債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在司法實踐 中,政企不分,地方政府干預嚴重,法院位于從屬的被動地位,使破產法規(guī)的重 整條件、程序流于形式。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便無從談起。 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中看,在重整程序中,債權人往往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 其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為此,我國借鑒了其他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試圖最大可 能保護債權人利益,維持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新破產法也存在一些問題,如重整制度的條文規(guī)定較少,規(guī)定比較粗糙,法 院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必然會遇到一些問題,法律的本土化程度也不夠。 最后筆者想說的是,我國在破產法的立法當中創(chuàng)立了重整制度,使中國破產 法的發(fā)展和完善邁出了一大步。雖然現有的法律制度尚存在諸多的問題和缺點, 但我們相信,通過更為完善和合理的制度設計和眾多法律工作者的不斷努力,重 整制度所追求的社會利益價值目標必將在我國實現。參考文獻[1]王衛(wèi)國:《破產法精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2]付翠英:《破產法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王欣新,尹正友主編:《破產法論壇》第1輯,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 [4]楊忠孝:《破產法上的利益平衡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lO月第 1版。 [5]冀宗儒:《美國破產法案例選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6年10月第l版。[6]李飛主編:《當代外國破產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7]沈達明,鄭淑君:《比較破產法初論》,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1版。 [8]丁文聯:《破產程序中的政策目標與利益平衡》,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 [9]石川明(同):《日本破產法》,何勤華,周桂秋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年3月第1版。 [10]大衛(wèi)。G。愛潑斯坦(美)等著:《美國破產法》,韓長印等譯,中國政法大 學出版社,2003年版。 [11]丁昌業(yè)譯:《英國破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l版。 [12]齊樹潔:《破產法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3]潘琪: 《美國破產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破產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03月第l版。[14]范健,王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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