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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家賠償?shù)臍w責原則
論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
20102003336
摘要:歸責原則是國家賠償?shù)暮诵牟糠郑菢嫿ㄕ麄國家賠償制度的基石。對歸責原則的確認決定了該國國家賠償?shù)膹V度和深度,反映了一個國家賠償?shù)膬r值取向。本文首先從世界上通行的幾種國家賠償?shù)臍w責原則著手,對違法歸責原則進行分析,之后指出其合理性、影響因素以及實施中存在的缺陷、問題,對國家賠償法其他制度的影響,最后提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混合歸責原則,即以過錯、違法歸責原則為主,結果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為輔,構建一個全面、嚴格的多元化歸責原則體系。
關鍵詞:國家賠償法 歸責原則 違法歸責原則 賠償責任
一、國家賠償歸責原則及在我國的適用
1873年法國權限爭議法庭對布郎戈案件的判決,標志著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而國家賠償制度的普遍確立則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是近期的事情。
(一)理論上分析歸責原則意義
歸責是指行為和物件造成他人損害后應根據(jù)何種依據(jù)使侵權行為人和物件所有人、使用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國臺灣學者邱聰智認為歸責就是將損害的結果和損害發(fā)生的原因聯(lián)系了起來,將損害轉嫁由原因者承擔。
歸責原則是一種確定責任歸屬的標準,即侵權行為造成損害事實后,
法律規(guī)定采用什么標準將責任歸于侵權行為人。而作為國家賠償法核心部分的便是賠償歸責原則,是國家賠償責任的依據(jù)和標準。所謂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職權行為致人損害后,應依何種標準確認其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本規(guī)則。
二、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分析
根據(jù)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边@條總的原則將違法歸責原則規(guī)定為國家賠償?shù)臍w責原則,即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原則的根本標準,而不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主客觀過錯為標準,意味著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只有違法侵權的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并不違法,不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公民造成了實際損害,國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我國歸責原則優(yōu)點
我國國家賠償法在借鑒國外賠償制度的有益經(jīng)驗的基礎上,鑒于我國國家賠償制度起步較晚,在《國家賠償法》立法所處的環(huán)境之下并結合當時的具體國情,采用違法歸責原則,其優(yōu)點主要有:
1.違法原則是較為單一的歸責原則,克服了過錯責任的不確定性,簡單明了,便于操作。過錯歸責原則在具體責任的確定上具有彈性,人們很難把握實施侵權行為時的主觀狀態(tài),避免了在其認定方面的困難。
2.違法原則是客觀歸責原則,違法責任原則提供了承擔責任的具體依據(jù),即不管實施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主觀狀態(tài)如何,只要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就有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便于受害人獲得國家賠償。
3.違法原則以執(zhí)行職務違法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排除了對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shù)目赡苄,有效區(qū)分了國家賠償和國家補償。
4.符合了當時我國的國情。專制主義和皇權至上的觀念對公民影響較深,公民的民主意識和權利意識較為淡薄,采用這一原則對強化國家公權力主體的法治理念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同時也是我國國情的使然。
三、現(xiàn)行違法歸責原則的局限性
(一)總則無法統(tǒng)籌分則
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總則第二條明文規(guī)定違法歸責原則,意味著該原則在整個國家賠償制度歸責標準體系中的核心和主導地位,統(tǒng)帥整個國家賠償?shù)臍w責標準,對于實踐起著指導意義,必須堅持這一原則,不得違背。
但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chǎn)已經(jīng)執(zhí)行的,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斌w現(xiàn)的是結果歸責原則。由此導致違法歸責的總原則不能涵蓋國家賠償?shù)恼糠,同一部法律?guī)范中存在矛盾不一的情形。
(二)違法歸責原則違背了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的立法本意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可以看出國家賠償?shù)囊饬x首先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其次才是對國家機關活動的規(guī)范。而違法原則首先考察的是侵權行為人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只有當侵權行為違法才會去考慮如何賠償。所以違法歸責原則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是錯誤的,在價值層面上存在缺失。
司法實踐表明,違法歸責原則過于嚴格限大學網(wǎng)制了受害人獲得賠償?shù)臈l件,增加了受到損失的個人和組織獲得賠償?shù)碾y度,使得受害人難以獲得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變成了人們常說的“國家不賠法”。
(三)縮小了國家賠償?shù)姆秶?/p>
1.難以解決濫用自由裁量權下的國家賠償問題。自由裁量權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法規(guī)許可的范圍內(nèi)自行選擇和決定自己的職務行為裁量的權利。法律之所以設定自由裁量權是因為“國家管理的廣泛性、復雜性和應變性,使得立法機關不可能通過嚴密的法律規(guī)范完全約束國家行為!眹覚C關在其自身的自由裁量范圍內(nèi)所作的行為有的會悖離立法的初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在合法的范圍與形式下,可能出現(xiàn)懈怠、漫不經(jīng)心或加重損害等情形,有的法律對行政處罰只規(guī)定應予處罰,卻沒有規(guī)定處罰幅度,輕罪重判就是典型的濫用自由裁量的行為,這些情形同樣會給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在適用違法責任原則的條件下,這些行為卻不
在國家賠償?shù)姆秶鷥?nèi)。所以在單純使用違法歸責原則的條件下不能合理地控制自由裁量權和充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2.不能解決公有公共設施致害所引起的國家賠償問題。有的外國學者將公有公共設施概括為:道路、河川、飛機場、港灣、橋梁、堤防、水道、下水道、國立和公立學校醫(yī)院等供公共目的使用的有體物。公有公共設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設施在設置或管理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應具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的人身和財產(chǎn)受到損害。日本、韓國、德國等法律中都有明確規(guī)定,如日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中明確規(guī)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營造物之設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使他人受損害時,國家或公共團體對此應付賠償責任!蔽覈呐_灣地區(qū)的賠償法,其他國家判例法中對此也都有類似規(guī)定,然而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國家賠償法中都沒有對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責任加以規(guī)范。
(四)賠償適用標準與其他法律規(guī)定不一致
國家賠償法關于刑事強制措施(拘留、逮捕等)賠償適用標準的規(guī)定,與刑事訴訟法中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標準的規(guī)定不一致,有沖突。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應當給予國家賠償。也就是說:如果有犯罪事實或者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適用拘留即是正確的,國家就不應當賠償;反之,就是錯誤的,國家才應當賠償。而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 對拘留措施的適用條件,除了對象必須是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之外,還必須具備諸如正在預
備犯罪、實行犯罪、犯罪后被即時發(fā)現(xiàn)、被害人或證人指認等其他條件,這就出現(xiàn)了《國家賠償法》與《刑事訴訟法》對正確與錯誤拘留標準規(guī)定的不一致。
四、我國國家賠償歸責體系的構建
在《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面向全社會征求意見之際,必須重新還原“違法歸責原則”的初衷。在堅持違法歸責的基礎上對不同的國家職權行為以及不同領域適用不同的歸責標準,從而形成一個科學全面、多元的歸責體系。
筆者認為重構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體系,必須以違法、過錯為主導的歸責原則,針對特殊的國家侵權行為適用結果歸責、危險責任原則為輔助歸責標準,從而作到賠償歸責體系的無漏洞化,最全面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分為兩大類歸責原則。
(一)一般、主導的歸責原則
我國現(xiàn)階段應當保留原來對違法歸責原則的規(guī)定,在此基礎上把過錯責任原則也納入進來,把違法和過錯作為一般、主導的歸責原則同等對待,二者處于選擇關系,地位平等。
通過雙重標準的分別運用,增加了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法主觀因素的要求,以彌補違法歸責原則的不足,不但符合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有利于受害人尋求國家賠償?shù)姆删葷,也符合一般侵權行為法?/p>
1.違法歸責原則應當適用于:我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之職權行為以及相關的事實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刑事強制措施等行為之
損害賠償。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形式,不能僅僅理解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違法形式和種類,而應當理解為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明確規(guī)定,以及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基本原則、基本精神和基本目的等實質性的違法。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在彌補性責任的基礎上,設立懲罰性責任,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報復、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增加懲罰性賠償責任。同時擴大刑事強制措施的賠償范圍,將錯誤監(jiān)視居住、錯誤取保候審納入進來。
2.過錯歸責原則應當適用于:我國國家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行政事實行為、軍事行為等行為之損害賠償。對于這些事實行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完全有可能在法律范圍內(nèi)以故意或過失的心態(tài)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二)特殊、輔助的歸責原則
1.法院的錯誤判決適用于結果歸責標準。因為法院判決的錯誤與否,既要符合國家賠償制度之原則,又不得違背司法最終性原則。故對法院錯判的賠償責任,只能實行結果歸責原則。同時對錯拘、錯捕等刑事司法行為也應當采用結果責任原則,以使受害人獲得救濟,同時可解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困惑,保護其打擊犯罪的積極性。
2.公有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等涵蓋危險責任和風險責任等公共行為適用于過錯加結果責任原則。在危險狀態(tài)下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當賠償?shù)那疤嵯,同時也必須考慮設施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盡到了相當?shù)淖⒁饬x務。如果國家對防止損害的發(fā)生,已經(jīng)盡到了相當注意,并且客觀上為了防止損害的發(fā)生也采取了必要可能的措施,國家就應適
當減輕責任。
五、重構歸責原則對國家賠償法其他制度的影響
(一)打破了違法確認程序
“違法確認”是國家賠償?shù)谋亟?jīng)程序,而重構的歸責原則體系不再一味的適用違法確認程序,對于適用過錯、無過錯、結果歸責原則的情形,“違法確認”不是必經(jīng)程序,使得“確認難”不再是國家賠償?shù)淖韫。這不但使得賠償義務機關喪失了一個糾偏改錯的機會,而且擺脫了國家機關自己當自己法官的束縛,通暢了獲賠渠道,使得處理程序更加公正、公平、客觀。
(二)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
由于我國《國家賠償法》沒有規(guī)定行政賠償訴訟的證據(jù)歸責,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了行政訴訟賠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jù)。重構的歸責原則可以明確舉證責任。
采用違法歸責原則的情形,依舊采用“初步證明規(guī)則”,由受害人就損害事實以及損害系某種行為所致初步舉證,對于行為是否合法、之間因果關系等由國家機關負責舉證。
(三)擴大了賠償范圍
適用新的歸責原則,不但將濫用自由裁量權、公共設施致害、合法行為致害納入賠償范圍,而且擴大了“違法”的概念,擴大了刑事強制措施賠償范圍。促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時刻關注自己職責履行,積極主動行使職權,更加充分、有效、全面保護了公民、法人和
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提高了賠償標準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設立懲罰性責任,使得賠償數(shù)額對責任方具有懲罰性,除了彌補受害方所蒙受的損失,同時付出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負責的懲罰性費用,達到了對受害人的慰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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