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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會計信息失真
我們之所以要討論會計信息失真這個問題,歸根到底是因為失真的會計信息會對會計信息的使用者造成危害。通常,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有以下四種:投資者(包括潛在的投資者)、債權人、經(jīng)理人、稅務機關。他們在使用息時,并不關注企業(yè)的會計信息是不是分毫無差.他們覺得存在很“小”差錯的信息是可以用的。一旦差錯大到足以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決策時.才會對他們造成危害,使用者方才認為信息失真了。
一、失真信息是否等同于“失去真實性的信息”
把會計信息失真定義為“喪失真實性”,有許多值得商榷之處。其中之一就是公允信息之中仍有可能包含著部分喪失真實性但不失公允的所謂“失真信息”。而只要不失公允的信息就不會對使用者造成危害。
其二便是如何找到失去真實性的信息。不少專家學者均提到了“真實性審計’。的確,真實性審計是比抽樣審計更為可靠,然而面對當今業(yè)務種類繁多、數(shù)量巨大的現(xiàn)實“真實性審計”根本不可能成為主流,F(xiàn)代審計的目標是對會計信息的公允性發(fā)表意見,根據(jù)公允性定義可以看出,“真實”的要求是高于“公允”的。真實要求絲毫不差,現(xiàn)代審計只能檢查出“低層次”的公允性,無法企及“高層次”的真實性。而現(xiàn)實的情況是,除了通過審計,我們沒有其他方法來檢查會計信息。也就是說,“喪失真實性”的失真信息是不能最終消滅而將永遠可能存在的。既然這樣,把失真信息界定為“喪失真實性”就沒有任何現(xiàn)實意義。
其三是真實性的含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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