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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2007年新大綱變化總結
一、刑法學
07年刑法大綱刪除了06年大綱中每章后對本章內容掌握程度的概括性要求?偣5處大的變化,3處范圍限定的變化“無過當防衛(wèi)”改為“特別防衛(wèi)”,其它主要是描述上的變化。
第一章 導論
第三節(jié) 刑法的效力范圍、種類、確立刪除“確立”兩個字。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節(jié) 標題三犯罪定義的意義合入標題二。
第三章 犯罪構成
第四節(jié) 犯罪主體增加“司法解釋中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
有5處描述上的變化,刪除了犯意流露和犯罪預備。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二節(jié) 標二至標四增加了共同犯罪具體形式的特征要求(6個特征)。
第六章 一罪與數(shù)罪
有3處描述上的變化,新增繼續(xù)犯的處斷原則,連續(xù)犯的意義。
第七章 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
第一節(jié) 標題二由“無過當防衛(wèi)” 改為“特別防衛(wèi)”
第八章 刑罰的概念和種類
第二節(jié) 標二:
1)新增管制的執(zhí)行;拘役的執(zhí)行;有期徒刑的執(zhí)行;無期徒刑的執(zhí)行;死刑的執(zhí)行。
2)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guī)定刪除了“刑法典總則” 的限定。
第九章 量刑
1、3處描述上的變化:
1)“以犯罪事實為根據(jù)的量刑原則”增加“犯罪”兩字。
2)單位犯罪自首的認定
3)戰(zhàn)時緩刑的概念、適用條件及其后果。
2、法定情節(jié)中刪除“總則性情節(jié)與分則性情節(jié)”
第十章 刑罰執(zhí)行制度
除了刪除對本章內容掌握程度的概括性要求外無變化
第十一章 刑罰消滅制度
第二節(jié) 標三追訴期限的起算合入標二追訴期限,增加“追訴期限的規(guī)定”字樣 。
第十二章 刑法各論概述
2處描述上的變化。
第十三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刪除“以及這些罪的法定刑”,刪除了本章法定刑的要求。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刪除“以及這些罪的法定刑”,刪除了本章法定刑的要求。
第十五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
除了刪除對本章內容掌握程度的概括性要求外無變化。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刪除“以及這些罪的法定刑”,刪除了本章法定刑的要求。
第十七章 侵犯財產(chǎn)罪
刪除“以及這些罪的法定刑”,刪除了本章法定刑的要求。
第十八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刪除“以及這些罪的法定刑”,刪除了本章法定刑的要求。
第十九章 貪污賄賂罪
刪除“以及這些罪的法定刑”,刪除了本章法定刑的要求。改錯一處。
第二十章 瀆職罪
刪除“以及這些罪的法定刑”,刪除了本章法定刑的要求。改錯一處。
二、民法學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jié) 新增標題“三、民法的淵源”“六、民法的適用”。
第二節(jié) 兩處表述上的修改。第三節(jié)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改為意義。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
4處描述上的變化;
第二節(jié) 刪除標“一、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第四節(jié)刪除民事法律事實的意義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3處描述上的變化;第一節(jié)刪除公民的本質
第四章 法人與其他組織
4處描述上的變化;本章標題將非法人改為其他。第三節(jié)標二合入標一;第四節(jié)“非法人組織”改為“其他組織”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四節(jié) 標“三、行為內容合法 和不違背公序良俗”刪除了“和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六節(jié)刪除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區(qū)別”。其它為描述上的修改。
第六章 代理
第一節(jié) 新增“三、代理的適用范圍”
第二節(jié) 刪除了代理的范圍沒,新增“本代理和再代理”“三、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第四節(jié)刪除“四、轉委托”。其它為描述上的修改。
第七章 時效與期間
刪除“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qū)別”,2 處描述上的修改
第八章 物權概述
第一節(jié) 標“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分立為第三節(jié)。1 處描述上的修改。
第九章 所有權
4處描述上的修改
第十章 共有
1處描述上的修改,第四節(jié)“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改為“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第十一章 相鄰關系
2處描述上的修改,刪除“第四節(jié)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第十二章 他物權
5處描述上的修改。
第十三章 債權概述
2處描述上的修改。
第十四章 合同
4處描述上的修改。
第十五章 人身權
第三節(jié) 新增“配偶權的基本內容”
第十六章 知識產(chǎn)權
第二節(jié) 刪除“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種類;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他為描述上的修改
第十七章 婚姻家庭與繼承
4處描述上的修改。
第十八章 民事責任
無變化
三、法理學
第一章 緒論
5處描述上的修改。
第二章 法的本質與特征
無變化,描述上的修改。
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與演進
無變化,描述上的修改。
第四章 法律的作用
第四節(jié) 標題由“ 法律在建構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改為“ 當代中國法律在建構和諧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其它為描述上的修改。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無變化,描述上的修改。
第六章 法律體系
無變化, 1處描述上的修改。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無變化, 4處描述上的修改。
第八章 法律淵源與法律分類
無變化。
第九章 法律實施
第一節(jié) 標一新增“法律實施的分類;法律實施的意義;法律實施的評價”,標二新增“法律實現(xiàn)的意義;影響法律實現(xiàn)的因素”,其它為描述上的修改。
第十章 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
無變化,描述上的修改。
第十一章 法律關系
無變化,描述上的修改。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無變化,描述上的修改。
第十三章 法治
無變化,描述上的修改。
第十四章 法律與社會
第一節(jié) 新增標“三、法與市場經(jīng)濟”,第三節(jié)新增“當代中國的法文化”、“社會主義法與社會主義道德的關系”,其它為描述上的修改。
四、憲法學
第一章 憲法基本理論
無變化,描述上的修改。
第二章 憲法的制定、實施和保障
無變化,描述上的修改。
第三章 國家基本制度
第一節(jié) 標二新增“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標三新增“經(jīng)濟制度的概念”,標五“推動”三個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并入標四。
新增要求“民族區(qū)域自治的特點”,中國政黨制度的概念改為特點,2 處限定性修改(增加“的內容”)。
第五節(jié) 標五新增“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無變化,描述上的修改
第五章 國家機構
第二節(jié) 標一新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處描述上的修改
五、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標二下刪除“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
第二章 戰(zhàn)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無變化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唐朝法律制度新增標五、經(jīng)濟立法(土地與賦役立法;鹽茶酒專賣制度;對外貿(mào)易制度),原標五改為標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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