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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以下是關于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的效果消息,歡迎查閱!
案例:
2007年5月簽的合同,2009年12月31日到期,現在因為我不同意調崗,所以公司要解除合同,請問賠償金還是補償金要怎么計算?能說的詳細些嗎?工作年限是從2007年5月到解除合同日期即2009年7月嗎?就是2.5*月平均工資?
律師解答:
1、計算期間是自你入職之日起,到合同被解除之日止,
最新,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2、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沒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補償金。但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補償金計算按照以前法規(guī)計算(也就是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辦法)。
3、鑒于你的情況屬于單位擅自解除合同,屬于違法的,因此需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為經濟補償金2倍。
4、另外,公司還需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為一個月工資。
相關法規(guī):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41203
【實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fā)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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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辭退員工補償標準》(http://www.dameics.com)。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yè)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yè)按規(guī)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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