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xié)議離婚的條件
協(xié)議離婚的條件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協(xié)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xié)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于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當事人。不協(xié)議離婚的條件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協(xié)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xié)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于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fā)生的有關身份關系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2.協(xié)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癡呆癥患者,不適用協(xié)議離婚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協(xié)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
“雙方自愿”是協(xié)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xié)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愿。這一意愿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對于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xié)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系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后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1.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后有關子女撫養(yǎng)、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作了合理的、妥當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撫養(yǎng)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給付等等。由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協(xié)議中還可以約定不直接撫育方對子女探望權利行使的內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時間等。
2.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合理分割,對給予生活困難的另一方以經濟幫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實解決好雙方離婚后的住房問題;
(2)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作出負責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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