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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車輛使用維修管理辦法
1.所有車輛由車隊統(tǒng)一管理,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專人責任。
2.所有車輛服務于哈礦各項生產任務,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司機出車前從車隊領取相應車輛鑰匙,收車后立即將車輛和鑰匙交回車隊,停放在固定的停車場。
3.車隊根據生產現狀申請調劑車輛,根據使用情況申請大修、報廢。
4.所有司機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車輛駕駛證C1證及以上,持安管辦頒發(fā)的《司機入井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并在車隊備案。
5.各區(qū)隊需要用車時,首先向礦領導上報用車申請,經批準后車隊方可派車。各用車單位固定車輛由車隊安排的固定司機每天從車庫領取車輛;機動車輛由調度員開工作票后,司機憑工作票方可從車庫領取車輛。
6.外委隊用車時提出用車計劃,車隊調度根據各用車單位用車量及工作任務統(tǒng)一進行車輛合理調派。
7.所有車輛入井必須符合車輛完好標準,司機必須遵守輔助運輸相關規(guī)定。
8.防爆車輛維修由生產廠家負責專業(yè)化服務,車隊對專業(yè)化服務實行監(jiān)督檢查及考核,其它車輛的維護工作由車隊負責。
9.車輛實行駕駛員承包制,駕駛員負責例行保養(yǎng)、清潔工作,嚴格執(zhí)行“三檢”制度并做好各種記錄。
10.檢修工負責對安全性能檢查、檢修,定期進行一、二級保養(yǎng),日常車輛故障維修,要認真負責,嚴格按照檢修工藝檢修,保證檢修質量,使車輛能在最佳工作狀態(tài)下運行,并做好各種檢修記錄。
11.檢修工檢修車輛時,必須將車輛制動,確保車輛完全制動并采取相應可靠措施后方可進行工作。
12.車輛運行中,嚴禁觸摸各轉動部位;檢修電器設備要嚴格遵守停送電制度。
13.車輛入維修廠要經維修班長、主修工、驗收登記,需要鑒定維修的維修隊長參與,出廠由駕駛員、維修班長和維修副隊長驗收合格后駕駛員接車,確保各部位運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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