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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控制制度原則 -制度
第一條 資產的保管與帳簿的記載,應由不同人員分別負責,資產控制制度原則
。 第二條 資產的保管,應明確指派人員負責,以免責任混淆。 第三條 有形資產應加防護,以免私自或不當使用。 第四條 應隨時核對零用金與庫存現(xiàn)金,并維持最少額度。 第五條 各項支出的核決與支付,應分責辦理。 第六條 應盡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簽發(fā)與保管,皆應有嚴密的控制。 第七條 已簽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該支票簽章人,或核決人領取或寄交。 第八條 有關現(xiàn)金、存貨或其他流動資產收發(fā)的單據(jù),應事先印妥連續(xù)編號。 第九條 負責現(xiàn)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資產處理責任的人員,須要有充分保證。 第十條 上項人員應采輪調、輪休,并指派他人暫代其職務,制度
《資產控制制度原則》(http://www.dameics.com)。 第十一條 各項付款憑據(jù)一經支付,應即加蓋支付印戳銷案,防止重復請款。 第十二條 存于內部保險箱或銀行保管箱的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應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條 倘人員編制許可,下列職責應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納與帳務員,財務主管與會計主管,采購與驗收,銷貨與倉儲,薪工計算與支付,收款與帳務,裝運與倉儲,訂貨與倉儲等等。 第十四條 信用授與、折讓折扣、客戶贈品、招待等,皆應嚴格管理。 第十五條 定期舉行資產的全面盤點,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資產等(每年一次為宜)。 第十六條 單據(jù)開具盡可能一次復寫,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條 盡可能訂立各項工作的書面手冊,以避免誤會,促進效率。【資產控制制度原則 -制度】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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